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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8-8,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工程造价信息 www.zgjct.com/gov/yulin 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保护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状况,施划一定的停车泊位,供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 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及公共场所。城市道路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占用道路的公共停车场、隔离带、坡路、路堤、边沟和桥梁。
    
    第二条   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玉林城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玉林城区停车泊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对玉林城区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临时停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玉林市公安局是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和保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玉林城区车行道上的车辆临时停放和保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单位内部设置的停车场(点)、专业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由各单位、专业停车场经营业主自行负责保管,有条 件的应向社会开放,并接受车辆停放和保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偿使用。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实施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管理之前对在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原已划定的车辆停车泊位,暂时维持原状。拍卖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所得款项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五条 取得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权的单位,到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后.凭所取得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到物价部门申报办理停车泊位车辆保管有偿服务收费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未经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玉林市城区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摆设摊点、堆放杂物或改作它用。
    
    擅自在玉林市城区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摆设摊点、堆放杂物或改作它用的.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玉林城区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必须在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施划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按照划定的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的。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  
    
    第八条 车辆停放保管有偿服务业主,对其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保管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修复和管理的责任。
    
    第九条 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车辆停放保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管理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用统一的服务收费凭证或票据,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标识。
    
    第十条 各县、市的车辆停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和玉林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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