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www.gxzjxh.cn/c1.html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容字数:7127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全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切实解决当前城镇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城镇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结合我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的范围为城市、县城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交通秩序。 二、整治内容 (一)机动车乱停乱放、超速行驶、随意掉头、不按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通行,驾驶无牌无证、套牌假牌机动车,非法营运车辆,以及摩托车违规载客、不戴安全头盔等问题。 (二)出租车、公交车超时待客、占道叫客、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司乘人员随意抛洒垃圾、杂物等问题。 (三)非机动车不按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通行、不按规定穿越马路、乱停乱放等问题。 (四)行人不按规定穿越马路、跨越隔离护栏、闯红灯、不按秩序候车等问题。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 (七)占道经营和沿街商店的广告牌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以及其他占用车行道兜售物品、报刊、散发小广告等非交通占道问题。 三、工作目标 (一)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增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车辆、行人通行有序,路口通行效率明显提高。 (三)规范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占道设施,主干街道各类违法占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行路难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四)停车场所设置合理、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公交站台和出租车停靠区域秩序明显好转,非法营运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的长效工作制度普遍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 (六)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责任制普遍建立和落实,交通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四、实施步骤 整治时间为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8月至9月中旬):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营造声势,让群众充分认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配合意识;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进行全面调查,排查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乱点”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并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7年9月中旬至12月):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执法管理,下大力整治城镇交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以人为本、分工明确的城镇道路交通秩序和设施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城镇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2007年12月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逐级检查验收,具体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由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8年1月至11月):保持严管严治态势,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11月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机动车行车秩序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机动车行车秩序管理,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统一协调、统一监督。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严格查纠公务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城镇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加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科学组织交通流,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2.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机动车不按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通行,以及违法超车、超速行驶、使用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3. 交通、建设、公安、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客运车辆的规范管理,对无证经营、争抢客源、拒客宰客的客运车辆和摩托车载客行为进行整治,确保城市客运秩序良好。 4.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摩托车的管理,针对摩托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摩托车通行秩序,并推行购置摩托车实名制。 5. 公安、建设、交通、农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公民私有车、公交车、出租车、农机等机动车的安全监管网络,切实加强机动车的安全监管。 6. 建设、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公交车停车站点的设置,消除随意停车、随地揽客现象,保障道路正常通行秩序。 7. 建设、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公共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城市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建立和落实交通违法驾驶人惩处教育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企业,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和责任追究。 8.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建立驾驶人集中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杜绝特权车、霸王车现象。 9. 公安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制度,定期将路面执法中查处的特殊部门交通违法机动车牌号、违法驾驶人姓名等交通违法信息抄告车属单位,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行秩序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组织机关干部和发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强对主要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引导,切实减少不文明交通行为。 2. 公安部门要强化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管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处理。 3. 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的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三)加强交通秩序混乱路段的治理。 1. 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容易出现交通堵塞的路段的整治力度,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切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 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整治各类违法占道、违法开挖、违法搭建、违法堆物等行为,打通堵头卡口,切实缓解行车难、走路难等问题。 (四)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从规划、路面管理、停车场建设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强对停车秩序的整治。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交通规划组织制定停车管理规划,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城市停车管理。 2. 公安、建设部门要科学设置停车泊位,规范停车秩序,消除机动车乱停乱放,减少道路拥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流量情况,在部分道路分时、分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尽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严禁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3. 建设、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确保停车场按设计功能合理使用。将停车场挪作它用的,要限期恢复停车功能。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进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建设,合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繁华区域的停车需求,缓解停车矛盾。 4. 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公共娱乐场所、农贸市场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将机动车停放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规范机动车密集场所的停车管理。 5. 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车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五)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隔离设施、防护栏、行人安全岛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严格按规定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完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要建立起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舆论宣传工作贯穿整治活动始终,为提高整治成效,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支持。 2. 宣传、教育、司法、建设、公安等部门要以道路交通宣传“五进”为依托,借助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自觉性。 3. 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对整治活动进行及时跟踪、全面报道,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交通执法工作,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4.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管理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交通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 5. 各地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宣传活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七)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新机制,建立客运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问责制。监察、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有效监督,促进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公安、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量化管理目标,提高整治效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作为城乡清洁工程的延伸和治理“五乱”的重要内容,作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自治区在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县(区)和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工作分工落实好本地区的整治工作任务,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地点、定方法、定时间、定要求、定奖惩。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各项工作分工,把整治目标、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部署,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是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整治工作,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责任,分解细化任务,抓紧制定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密切配合,精心实施。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规范执法行为。在整治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为主,文明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严禁粗暴执法,慎用罚款以及其他强制措施,树立执法部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对不作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整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量化整治标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自治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加强协调、检查、督办和指导,对各地、各部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要进行明查暗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 整治活动每个阶段结束后,各地级市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城镇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706617,传真:0771—5706532)。 广西点击数: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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