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09〕52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梧政发〔2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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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梧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梧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规范和加快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的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实现全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保发展良好势头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广西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5%b9%bf%e8%a5%bf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一市)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开关站(开闭所)、输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专项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专项规划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专项规划。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规划预留变电站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专项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政府批复的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提前开展征地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准或逐级上报。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和用地预审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为确保防洪安全,跨江河铺设电力电缆需贯穿防洪堤或其它水工建设物的,需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备案,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属于一般工程的项目,消防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属于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消防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项目,消防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以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电网经营企业予以配合;跨县(市、区)的,由市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的供用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地下管道(管廊)的,纳入市政建设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电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规划定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到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使用证》。
第十九条 对梧州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就该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
被列为自治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地方留成部分)、建筑垃圾处置费、公路路产补偿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涉及公路占用和挖掘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免交道路临时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涉及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的,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占用绿化带施工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交绿地补偿费和绿地临时占用费;损坏公路、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面积按每坑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坐标图及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使用林地的,由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向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需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二条 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受法律保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千伏高压走廊为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按规范预留;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
第二十五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电网经营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电网企业予以清理、修剪,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的,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电网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关于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梧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配合市政建设工程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出资购买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电网经营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梧州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三十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设施的原则协调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改建电力设施,并经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及时实施或配合实施迁移、改建。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能源 电力 建设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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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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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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