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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09〕62号


 


梧州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wuzhou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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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梧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输油、照明、电信、信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灯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工业(地下管线)、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受市城建档案馆委托,由市规划信息中心、市勘察测绘院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和动态跟踪及更新工作。市规划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市勘察测绘院协助市规划信息中心做好地下管线数据库的更新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用事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市政、交通、公路、水利、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集和移交


第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地下管线进行补充测绘,对原有的地下管线数据库进行更新,所形成的测绘成果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市规划信息中心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及时将变更部分的资料补充到相关现状资料中。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过程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现状管线的安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测量的材料报送市规划信息中心。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和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规划信息中心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市规划信息中心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


(二)地下管线测量成果;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信号传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地下专业管线图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将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单独移交。


第十三条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应由协商确定的单位负责统一编制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分别报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和数据向市规划信息中心移交。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十六条市勘察测绘院协助市规划信息中心,依据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三章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规划信息中心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九条凡在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市规划信息中心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


第二十条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时,市规划信息中心不得收取费用。需打印时,只收取打印成本费。查阅或打印本单位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时,则收取相应的资料费和打印费。具体收费以市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或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信息中心因保管不善,或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51日起施行,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档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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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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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4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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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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