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扶持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建材信息价 www.gxjch.com/yulin 市扶持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
玉林市扶持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进一步扶持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力和带动能力强的玉林市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加快发展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欠银行贷款利息。
5、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的重点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l、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300个以上农户,直接带动农户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平均水平相比以及同户与上年相比均增加收入200元以上;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固定资产5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出口加工企业申报。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
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
市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市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市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汇总、初审、推出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颁发“玉林市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各县(市)区或市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和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提出监测报告。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除享受《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企业发展的决定》 (玉发[2002]4号)规定的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的培训、营销服务,以及开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污染治理、贷款贴息,奖励先进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市农业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农业局制发。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
分别核算的重点龙头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重点龙头企业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法定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重点龙头企业授信的探索,根据重点龙头企业经营状况,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要加强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采取农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等多种形式支持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对重点龙头企业及其农户可采取抵押、动产质押和仓单、提单等权利质押多种担保形式进行融资。
(四)我市将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贴息贷款)使用范围和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扶持。具体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五)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重点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地,或以土地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创办养殖小区,发展花卉苗木业、渔业和牲畜业以及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和初加工用地,确属农业企业化用地的,按照《玉林市农业企业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不属农业企业化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村)镇规划。鼓励重点龙头企业进入农产品加工园区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从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优先解决。
(六)具有较大生产规模、设备和检疫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养猪重点龙头企业,可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
(七)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及产成品出口,积极扶持出口原料基地建设。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市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重点龙头企业产品专卖摊位。重点龙头企业要诚实守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打造品牌。
(八)实行优惠电价。重点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按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实行普通工业电价,同时,供电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重点龙头企业用电需求。电价具体由市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商定。
(九)支持、鼓励有关人员以合法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或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其工作时间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可,可连续计算工龄。
(十)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子公司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的,可享受除企业所得税减免外的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还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五、附则
(一)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通报给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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