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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8-8,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使南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nanning市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领导市容管理队伍,参与制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组织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保、运、掏、宣教、管等工作,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委会)三级管理,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驻市单位、居民及过往人员均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的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城建、市政、公安、工业、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园林、房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加强宣传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干部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卫生清洁。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除搞好住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外,应承担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的爱国卫生任务,在各自门前执行“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 
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先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对刁难、辱骂、殴打环卫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环卫工作人员要接受全市人民监督,对其因失职违章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可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裁处。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市政、园林、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整齐划一,整洁美观。
第七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八条 主要街道的临街阳台,要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墙壁、路树、垃圾箱不准乱张贴、乱涂写。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做到定期维修、粉饰。
第九条 市区公共场所,必须建立日常的清洁卫生制度,设置卫生设施,路树、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养护作业生产的渣土、树枝、杂草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干净。
第十条 人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不准乱倒垃圾、土渣、污水,粪尿,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一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挡,不准在门前晒衣服、棉被等物和在摊挡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货物,遮阳布或檐蓬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临时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 及时把场地清扫干净。
第十三条 严禁无证养狗。市区不准放养家禽、家畜,不准占用公共场地搭盖禽畜栏舍。不准在街道上晒鸡鸭毛及其它杂物。
第十四条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严密捆扎封闭,不得沿途滴漏、散落飞扬。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街遗、弃粪便。
第十五条 进入市区的车辆(含公共汽车)要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将泥土、污水、污物和废票带入或扫落在市区街道。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饮食店、商店、摊点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清扫,有条件的应在场内设置垃圾箱、桶,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场店内清洁。
各类摊点要自备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不准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上和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食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随意乱倒建筑弃土和日常生活垃圾。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市环卫处或运输单位联系签订清运合同,交纳清运费代运。不论委托其它或自运,必须
运往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倒放。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立交天桥、广场等工程,竣工前按管理职权通知市环卫处,以便做好清扫保洁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内主要道路及人行道由环卫处划定责任范围交由专业队负责清扫保洁,其余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由各城区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绿化地段由绿化队或绿化单位负责清扫。清扫时间:每天早上七时前一次;白天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人行道净、井口净、树根净、果皮箱净
第二十一条 公共厕所要在每天早上五时前普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做到无积垢、无堵塞、无垃圾,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工厂等单位和住户,要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管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对门前吐痰、乱丢、乱堆、乱放、乱摆卖等进行监督纠正。并处以必要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交纳卫生费和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入垃圾箱、池内,由环卫处管理清运,不得乱倒乱放。
第二十六条 商业、饮食、水果等生产经营性产生的废渣、废料、余土和其它废弃物,可自行运到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倒放。如倒入居民生活垃垃圾箱的要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有害、有毒的物质倒入生活垃圾箱内。各有关单位对有害、毒的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后可运到指定地点倒放。
第二十八条 老鼠、家禽和其它小动物的尸体,要及时放到死物收容箱内,不得丢在街道上,以免影市容卫生。其它较大动物尸体要按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处理。死物收容箱,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设置,设专人定时收集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各单位所设的厕所粪便,由环卫处专业队负责清运,按标准收取清运费。各清粪队要对厕所粪池及时清运冲洗盖好;运粪时不得沿途洒漏。清运时间是:冬春季晚上七时后,早上六时前;夏秋季晚上八时后,早上六时前。农民不得白天进入市区掏运粪便。
第三十条 禁止在市区道路、人行道、城乡结合部或其它公共场所堆放肥料、垃圾和停放粪车。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部门要把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公厕、垃圾收集站(台)和后方设施用地。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要把环卫设施列入小区配套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统一建设,然后交环卫部门验收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及个人新建的厕所、化粪池(含储粪池)、垃圾存放点要符合技术规范,报城建部门审批。所有旧厕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环卫处设置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收集.转运站(台)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四条 、下水道、污水渠、进水井口、沙井口等没施都要保持畅通完好,如有损坏或堵塞,修复与疏通,不得有碍市容卫生。各主管部门要及时
第三十五条 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公共厕所、环卫处要定时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蚊蝇孽生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人人有责,不得随意损坏、搬动和拆除。如因城市建设或施工作业需要,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征得环卫部门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并以先建后拆为原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
第三十八条 凡是违反市容卫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除责令其立即擦净或拣回外,并罚款五角至五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扔废弃物的,宴加倍处罚。
(二)乱倒污水、粪尿、随地便溺的,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罚款二元至五元。
(三)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两旁乱倒垃圾、余泥和其它废弃物的,除责令限期运清外,对单位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居民罚款十元,对拒不清运者加倍罚款。
(四)对将污水排出街道,人行道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或摊挡罚款五十至三百元。并对单位,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居民罚款五元至二十元。
(五)在市区街道摆设的摊挡,影响市容卫生,不听执 勤人员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五元至二十元。
(六)对乱贴广告、标语、街招者,责令立即清除外,每张罚款二元至五元。
(七)施工单位的沙石、泥土、沙浆、泥浆流入街道、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清理干净外,一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其直接责任人罚款五十元。
(八)在市区道路两旁装卸货物弄脏场地,不及时洗扫干净的,按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对其直按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养狗的,要限期处理并对养主罚款十元,逾期仍不处理,加倍罚款并予没收。
(十)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偷窃公共卫生设施的,按原价五倍罚款,并追回赃物,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违反本细则及其它妨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者,要视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罚。 
(十二)如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在二十四小时内可向执罚单位上一级机关申报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容监察大队和各城区城管中队的执勤人员出示证件执罚。罚款收据曲市环卫处印制。 
第四十条 :对威胁、侮辱、殴打妨碍市容执法人员执行任务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章 罚款。、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南宁市城建局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一九八六年九月八日


南宁
内容字数: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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