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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8-8,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工作,确保技术援助贷款达到预期目的,加快百色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成功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造价信息 www.zgjct.com/%e5%b9%bf%e8%a5%bf 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百色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合作备忘录》、《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于b类技术援助贷款)》的要求,结合百色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为受援对象提供的用于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向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技术援助贷款主要用于拉域大桥、竹洲大桥、江南区路网、城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污水处理厂等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指定借款人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此次技术援助贷款的统借统还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技术援助贷款的统筹使用,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对规划研究工作提出统一要求。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等的规定,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还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组织安排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负责委派稽查特派员参与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项目技术援助贷款的承诺函》(百政函[2004]170号)的规定,每年安排资金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正常建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二)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监督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参与技术援助贷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检查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参与技术援助贷款工作成果验收。 第十一条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合理拨付资金,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支付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指派专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项目经理对接,按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的要求及时整理提供与贷款项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当年申请的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待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审核同意后,把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足额落实到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项目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技术援助贷款资金支付审核及拨付程序。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根据项目的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支付依据一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形成公司内部审批表)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意见一市财政局审核后签字确认盖章一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对于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即每笔支付均须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资金拨付报告,两笔以上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合并支付。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批,同时送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并将审核同意的贷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用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项目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八条技术援助贷款到期,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协议》的规定,按时归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切实履行有关义务,并接受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中期成果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月15日前汇总相关信息资料并编制《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简报》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报表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也有权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有权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用款人)和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设计院、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情况,尤其是否采取国际金融组织通常的做法,实行招投标公开竞争方式,以确保其资质良好。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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