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一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的管理,保障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5%b9%bf%e8%a5%bf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是指百色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右江、澄碧河及六田、五小、百色高中、中东旦、东笋造纸厂、那马、糖厂、大同、那午——沙洲、莲塘——干亨等未纳入城市市政管理范围的排涝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右江城区河段;
(二)全面管理澄碧河城区河段;
(三)全面管理城区排涝沟。
建设、市政、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道保护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床、水域、防洪堤、护坡、排涝泵站、水闸、排涝沟等,具体管理范围为:
(一)右江: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防洪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行(滞)洪区,以及防洪工程顶部迎水面边线内侧15米;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
(二)澄碧河: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防洪工程及附属工程、行(滞)洪区,以及防洪工程顶部迎水面边线内侧10米;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
(三)排涝沟:排涝沟行(滞)洪区、整治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以及排涝沟两岸3-5米。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享有使用、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使用。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占用的土地,本办法颁发前已依法确定权属的,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但用地单位必须承担河道保安全义务;占用国有的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30日内退出占的土地,逾期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六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该堤段堤坝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单位,由河道主管机关与交通部门商定。
第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种植可能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或树木;
(三)埋坟、放牧、燃放野火、挖掘草皮、践踏草坪、损毁花草树木;
(四)跨越栏杆,损坏防洪护岸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警示牌、标志牌等设施;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临时存放物料等占河行为;
(四)在河道滩地开垦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从事旅游、观光、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
(六)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填堵河道的;
(七)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破堤施工或者开挖缺口、凿洞的。
(八)设置或者扩大向河道排污的排污口。
第九条禁止非河道管理人员操作河道堤防上的一切管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依照国家确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技术标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编制城区河道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编制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时,涉河部分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城区河道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河道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不得影响河势的稳定和行洪。涉及航道的要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库区的要符合库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涵闸、泵站、穿堤管道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构)筑物,铺设跨河(堤)、穿河(堤)、临河(堤)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否则该项目不得立项和开工。经审查同意后的工程施工,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在使用中,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损坏原有防洪工程设施的,由业主补偿。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各类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铺设管线电缆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业主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不符合防洪要求的,限期由业主进行维修、改建或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下工程要标明准确工程设施位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主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章河道采砂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含耕地、林地)内采挖砂、石、土和淘金(包括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 河道采砂要按照河道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勘测设计论证,制定开采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河势变化、砂石补给量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量提出控制总量。
第十九条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区域,禁止河道采砂:
(一)堤防迎水坡脚起30米以内;
(二)桥梁和引道上下游100米以内;
(三)水文测流点断面上下游500米以内:
(四)城市饮用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的地点、范围、数量(日采量及年采量)、开采时间、开采深度、作业方式、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设备、人员等情况;机船采砂的还要说明船名、船主、功率及船员船舶证书;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还要提供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采砂申请后认真审核,在20个工作日之内依据采砂规划决定受理与不受理。决定受理的采砂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必须向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标准执行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河道采砂单位或个人缴纳。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广市场竞标方式确定河道采砂经营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竞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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