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guangxi 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类经营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桂林肉类联合加工厂、市食品总公司红头岭生猪机械化屠宰厂定于2000年4月10日投入运营,凡在城区范围内屠宰上市的生猪,必须在上述两个厂集中宰杀,肉品经检验后,凭合格证出厂销售。
二、两个机械化屠宰厂投产后,原城区的屠宰场(点)一律撤销。未经批准,市内不准设立屠宰场(点)从事生猪屠宰业务。儿未经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的肉品,一律不准进入城区市场销售。违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给予处罚,坚决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三、两个机械化屠宰厂必须按区域划分承担屠宰加工任务,未经批准不许越区供应肉品;必须严格按照屠宰规程进行运作并与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做好生猪检疫、肉品检验工作,让市民吃上放心肉
四、市区内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饭店、宾馆和食品加工企业所需的鲜肉,必须是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的肉品,不得购买非定点屠宰厂(场)私宰的肉品。否则,除没收肉品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上市肉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市场肉品零售价格不得突破物价部门公布的差率控制价。
六、各市场、城区工商管理部门及市贸易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用肉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私宰和病死、变质、灌水肉品混入市场。
七、市贸易、畜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环保、城建、劳动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贸易局,电话:2811980)举报,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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