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总会),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现将《南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nanning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科学地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开发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开发项目管理中的工作关系。
第二章 开发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开发项目的确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开发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确定。
开发项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插建,提高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率。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六条 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
1、计划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2、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规划总平面图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
4、计划管理部门列入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与市建设局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7、市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开发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给开发单
位进行综合开发,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八条 开发单位应在工程报建前与市建设局签订《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建设协议书》)。《建设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规模、规划控制指标、总投资额;
2、项目建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3、实施项目规划的要求;
4、按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需配套建设的内容;
5、配套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工期进度的要求;
6、项目质量保证的要求;
7、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要求;
8、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要求;
9、物业管理的要求;
lo、开发项目综合验收费用;
11、违约处罚条款。
12、其它应包括的条款。
第三章 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协议书》的要求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条 开发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国家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验收。
第十二条 开发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按规定办理《建设协议书》和建设计划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建设时,应先行完成项目占地范围内地下设施建设。
分期开发的项目,对影响整个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应先行建设。
开发项目由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时,必须合理分担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任务,对不易分解的整体性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应由各开发企业出资,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建设。
项目占地范围外的配套设施,由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建设,具体建设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应在《建设协议书》中明确。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条件不具备而引起开工迟延的,开发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延期开发。
开发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开工的,须向市建设局申请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逾期不开发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届满仍不开发的,由市
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开发经营权。
第十五条 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开发项目,需转让时,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开发项目转让变更手续。
转让开发项目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定书面项目转让合同,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转让合同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项目转让行为方能生效。项目转让的受让方应与市建设局重新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
第十六条 对已取得开发经营权,在实施过程中确因资金、安置等具体困难无法解决。不能按《建设协议书》的规定期限完成开发任务,而未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转让条件者,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开发经营权。
第十七条 工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必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对以国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进行合作经营房地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凡1993年1月1日以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土地,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位与房地产企业进行经营性合作开发。
严格控制使用文教、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经批准将划拨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市建设局报送项目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开发项目竣工并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按《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3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经批准的产权界定方案,对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进行产权移交。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位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由市规划局、建设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发项目的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按《建设协议书》中的责任条款处理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予以警告,按《建设协议书》中的责任条款处罚,土地、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进行项目开发不具备开发资质条件的;
(二)未签订《建设协议书》即进行开发建设的;
(三)未按《建设协议书》的要求同步进行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
(四)逾期不开发又不申请延期开发或者延期开发期限届满仍不开发的;
(五)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协议书》的;
(六)未经批准转让项目开发经营权的;
(七)未经批准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发的;
(八)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请处罚听证程序;也可直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武鸣、邕宁两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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