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信息网logo
时间: 2013-8-8,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南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创建卫生和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府区、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基本建设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和实行发动群众、堵疏结合,严管重罚综合执法的管理原则。
市、区、街各级都要充分发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领导,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建、城管、工商、规划、公安、卫生、环保、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或委托有关部门行使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执法处罚权。其执法活动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履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 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做到整洁美观。
第八条 市区主要街道建筑物要保持完整、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时修理。
第九条 市区主要街道的临街阳台,要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墙壁、路树、电线(路灯)杆、桥栏(墩)、垃圾箱等,不谁乱张贴和涂写。
第十条 市区街道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不得违章搭设建筑和构筑物,确需临时使用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按《南宁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5%8d%97%e5%ae%81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申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橱窗、报栏等,设制应规范美观,内容健康,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更换、维修或拆除。
在市区内,严禁设置横跨街道的各种商业性广告横幅,不准在街道两侧的路树、栅栏、市政设施悬挂各种商业性广告。
第十二条 市区公共场所,必须建立日常的清洁卫生制度,设置卫生设施,路树、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养护作业生产的渣土、树枝、杂草要在二十四小时清理干净。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蔗渣、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倒垃圾、士渣、污水、粪尿;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四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边的单位、住户、摊档,不准沿街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影响交通的物品,自行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临时在市区道路两侧装卸货物的单位、个人,作业完成及时把场地清扫干净。
第十六条 市区严禁无证养狗,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不准在街道上晾晒鸡鸭毛及其它杂物。
第十七条 在市内载运散装、流体物品的车辆,要牢捆密封,不得沿途滴漏、散落飞扬。
第十八条 进入市区的车辆(含公共汽车)要保持车容整洁,不准污水、污物和废弃物带人或洒落在市区街道。
第十九条 市区农贸市场、工业,市场、饮食店、商店、摊点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清扫,应在场内设置垃圾箱,桶,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场内清洁,各类摊点要自备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不准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上和公众活动场所屠宰家畜家禽,加工肉食产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建筑弃土、生活垃圾和粪便。垃圾、粪便要及时清运,对无力清运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代运。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内新扩建的道路、桥梁、立交桥、广场等工程,竣工前应及时通知市环卫部门,以便做清扫保洁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主要道路及人行道由环卫部门划定责任范围交专业队负责清扫保洁,其余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由各城区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市区内的游园、绿地由绿化队或绿化单位负责清扫。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内公共厕所每天要定时冲洗,做到无
积垢、无堵塞、无垃圾、无蛛网,保持清洁。 
第二十五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所有单位、商店、铺面和住户、都要认真执行“门前三包”、“门前联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管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对门前吐痰、乱丢、乱堆、乱放、乱摆卖、乱搭盖等进行监督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标准交纳卫生费和垃圾清运费。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民生活圾圾,要按规定倒入垃圾箱、池内,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第二十九条 市区建筑工地、商业、饮食、水果等生产经营的废渣、废料、建筑垃圾、余土和其它废弃物,要及时清运到指定场地倒放,如倒入居民生活垃圾箱的应缴纳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条 严禁将有害、有毒废弃物倒人生活垃圾箱内。对有害、有毒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运到指定地点倒放。
第三十一条 老鼠、家禽和其它小动物的尸体,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丢在街道上,以免影响市容卫生。较大动物尸体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致死的动物尸体,须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深埋或焚烧。
第三十二条 市区及各单位内的厕所粪便,由环卫部门专业负责有偿清运。各清粪队要对厕所粪池及时清运冲洗盖好;运粪时不得沿途洒淋。清运时间为:冬春季晚上七时后,至次日早上六时前;夏秋季晚上八时后,至次日早上六时前。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要把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站(台)和后方设施用地。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把环境卫生设施列入配套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统一建设,交由环卫部门验收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及个人新建的厕所、化粪池(含储粪池)、垃圾存放点要符合技术规范,报城建部门审批。所有旧厕要逐步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五条 环卫部门设置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收集转运站(台)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不得改作他用,要有专人管理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十六条 下水道、污水渠、进水井口、沙井口等设施都要保持畅通完好,如有损坏或堵塞,市政、环卫部门要及时修复与疏通,不得有碍市容卫生。
第三十七条 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公共厕所、朝阳沟,环卫部门要定期消毒,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内临街的建筑施工场地应当设置临时围墙,护栏或者棚布遮挡;路面挖掘施工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红灯),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修复路面。
第三十九条 市区内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搬动和拆除。因建设施工作业需要,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征得环卫部门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并以先建后拆为原则。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节,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
l、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给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
(2)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扔废弃物的;
(3)居民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两旁和朝阳溪中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淤泥及其它废弃物的;
(4)未经批准乱贴广告、标语、街招者。
2、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和纠正外,给予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在市区街道、人行道、公共场所乱倒污水、粪便和随地便溺的;
(2)未经批准随意占道摆卖商品行为的;
(3)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
(4)载运散装、流体车辆沿途滴漏、散落、飞扬的;
(5)在临街和街道上施工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6)虽经批准但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
(7)不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门前三包”、“门前联包”不落实的直接责任人。
3、有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之一者,除强令取缔,没收器具外,给予单位或个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单位不按规定倒放垃圾、建筑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的;
(2)未经批准随意占道经营摆卖屡教不改的;
(3)无证无照擅自摆摊设点买卖的;
(4)在市区内无证养狗的;
(5)未经报批设置户外广告的。
4、施工单位的沙石、泥浆流入街道、人行道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5、在市区内沿街违章搭盖建(构)筑物、封闭街面阳台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给予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6、偷盗、损毁市政和公共卫生设施尚不够刑事处分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物、照价赔偿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区主管部门派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佩戴统一标志,持证执法。款罚一律上交市财政。
第四十二条 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法,有殴打、侮辱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宁
内容字数:6755
点击数:7691
[ 打印当前页 ]
人工客服造价信息网官方人工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