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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8-8,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与越南举办边贸合作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边贸,鼓励工商企业到周边国家办厂、办店,开展经贸活动的精神,扩大我市对外开放,办好我市与越南的边贸合作项目,搞好有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与越南举办边贸合作项目的目的是:开展多种形式的边贸合作,促进我市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的发展,推动我市的对外开放。
二、本办法所指边贸合作项目是:合作双方通过边贸方式完成经济利益结算的项目。
三、市属国营、集体企业(含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只要是在工商登记有效期内的经济实体,有资金来源,具有一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规模,有合作对象,均可申请与越方举办边贸合作项目。
在举办边贸合作项目前,应切实了解和掌握越南的有关投资政策、投资环境、法律规定、资源、市场、税收、劳工、外汇管理和合作对象的资信等情况。
四、任何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非经特殊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国家资金、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个人名义与越方举办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立项。首先由项目主办单位向主管局(总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议书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审查。
l、项目获得主管局(总公司)批准立项后,由项目主办单位与越方合作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草签合作合同。将上述文件连同拟参与项目管理的我方人员组成名单报主管局(总公司)。
2、由项目主办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牵头:(1)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科委对我方涉及在上述合作合同中准备作价出资的在册机械设备、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进行审查和价格评定。(2)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上述草签的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需与越方进行再次磋商者,则需对变更了的合同重复本款l~2步骤。
3、由主管局(总公司)对可行性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委、办(县、区政府)。
(三)项目的批准。在上述两步完成后,我出资总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所属委、办、县、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以上各项程序完成后,项目主办单位持批件到市边贸办公室,按边贸方式办理项目合同。
(五)上述合同办理完毕,由主管局(或项目主办单位)与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国有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办法由市国资局制定。
六、建立以主管局(总公司)为主的经济管理制度:
(一)经批准在越南开设的边贸合作项目,开业前,必须根据越南当地法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等一切正式法律手续。在此之前,主管局(总公司)负责监督项目主办单位不得汇出资本或发运我方出资物。
(二)我方常驻边贸合作项目的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年富力强,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和技术,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并懂得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派出能使用当地语言的人员去工作。外派参与管理的人员组成名单由主管局(总公司)批准。
我方担任项目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正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和担任重要职务的其它人员,一般应在我参加管理的人员中选定。
(三)在越开设的边贸合作项目,内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我方项目主办单位应将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每半年向原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报告,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主管局(总公司)汇总情况向主管委(县、区)、市边贸办汇报,由市边贸办汇总向市政府汇报。
(四)主管局(总公司)对在外项目要建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其经济效益单独核算。对项目产生效益,我方所得汇回国内部份给予财税优惠,
五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后减按20%征收。
七、不属本办法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按经贸部有关文件办理。
八、在自治区下达相关管理办法之前,我市对合作项目按本办法以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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