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广西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guangxi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认真清理涉及不利于农民务工的有关政策以及各种行政审批项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排斥农民工的项目,要坚决取消。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使用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农民工7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格式化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用人单位还要按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关,要对建筑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严肃查处建筑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要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审查开工报告,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要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建筑施工单位出现违反承包合同,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同时给予全区通报批评直至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由于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造成的上述事件的,要追究总承包单位的直接责任。 五、加快建立欠薪预警机制。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要明确不能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内容。建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拨付的,施工单位可以按合同停止施工。施工单位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登记造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切实防止中间克扣或截留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由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整改,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对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安全标准,为农民工提供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不得以此为由扣减农民工工资或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等。同时,要关心农民工生活,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生活条件,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生活安全。 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农民工的职工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做好各工种上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使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帮助农民工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农民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桂政办发[2003]91号文(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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