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大常委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政协、西乡塘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乡塘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乡塘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西乡塘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做好西乡塘区水上交通重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结合西乡塘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西乡塘区水上交通发生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
(三)救援工作在救援人员自身防护完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六)实施属地管理,在城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海事主管部门领导。
第四条 可以根据险情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急需征用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经营户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在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城区有关部门请求适当补偿。
第五条
本预案所指险情事故暂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补充规定执行。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六条 西乡塘区设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经贸局、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城区经贸局、安监局、公安分局、金陵镇、石埠办事处、坛洛镇、双定镇、旅游办、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装部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救援中心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具体承办险情发生后的现场救援组织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险情发生在本行政区辖区区域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及时成立应急处理协调小组,并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理。
第八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海事机构对险情事故处理批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二)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四)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海事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调小组可视情况成立现场施救组、善后处理组、通信联络组、后勤保障组、运行稳定组、原因调查组、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各组负责人须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第十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调小组应当在同级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海事机构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当事方有关部门未到达现场前,由协调方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上级机关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机关负责,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肇事呼救。险情事故发生后,肇事单位应立即向当事方有关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各镇(街道办事处)、驻辖区单位接到救助呼救时必须积极协助,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启动预案。当得知发生险情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调方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实施本预案。
第十四条
通讯联络。通讯联络组工作人员应坚持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调小组的决定及交办的任务。
(二)迅速收集、汇总险情事故应急处理的统计上报,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三)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各办事机构、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紧急报告。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紧急报告。紧急报告必须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调小组组长同意批准后,定向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海事机构。
书面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人数;
3、事故原因、性质;
4、事故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
5、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6、事故简要经过;
7、事故报告单位、人员。
第十六条
赶赴现场。险情事故发生后,经贸局、安监局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第十七条
现场施救。现场施救组工作人员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善后处理组工作人员应当从快处理善后事宜。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办法,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第十九条
原因调查。原因调查组应当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对其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
第二十一条
运行稳定。运行稳定组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证日常工作有秩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新闻报道。险情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从讲政治、报稳定的高度,严格新闻采访程序,认真核定新闻报道统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安监局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城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从水上交通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应急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全城区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肇事单位及上级单位、经贸局和安监局,应及时分别成立险情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险情事故发生后,立即奔赴现场。
(一)水上交通运输发生一次死亡1-2人大事故,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人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二)水上交通运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由城区党政领导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三)港口、码头发生险情事故,由经贸局长、安监局局长带队及有关人员参加。
(四)港航工程施工,航道发生事故,由经贸局长或安监局局长带队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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