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纳入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区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关于培育和管理建筑劳动力市场的若干意见》(建建[1997]175号)、《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等文件精神和《广西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guangxi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我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纳入建筑市场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队伍)中的工人(含农民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率与持证人员的结构比例,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年检、升级和参加工程项目投标等活动的必备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实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是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素质和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队伍)要高度重视,按照建设部“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鉴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搞好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完成各级持证上岗考核指标(持证上岗考核指标见附表1)。 二、 1999年度的建筑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必须填写并提交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审核表(审核表见附件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广西建设厅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申报材料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审核情况,进行资质年审、升级的审查、审批工作。 三、 从2000年元月1日起,把施工队伍中生产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和持证人员结构比例作为参加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条件之一和工程项目施工、规范现场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优先使用持证劳务工人。现场生产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达不到持证要求的施工队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施工并规定其限期达标。 四、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劳务人员是否持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作为施工队伍外出施工的必备条件,未取得岗位证书的劳务人员,不得输出到异地施工。对异地施工队伍达不到持证要求的,不准进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从事施工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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