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
第三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第二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为我区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第五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后代。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在2006年6月30日前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农村人口。
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中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
(二)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其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对象为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三)其他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
第六条 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的对象。
(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五)其他不应当核定登记的人口。第三章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原则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后期扶持人口。
第八条 后期扶持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
第九条 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
第十条 核定登记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第四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方法和内容
第十二条 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经过批准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
(一)属于整体外迁或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二)属于分散插花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以搬迁的移民人口作为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到户到人。
(三)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仅部分人口搬迁后靠安置移民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搬迁人口和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
(四)属于耕地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但不搬迁人口的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根据被水库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面积及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或淹没影响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安置)地、原淹没或征用耕地面积和现有耕地面积、现有户数和人数、后期扶持人数等。第五章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程序包括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
(一)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
自治区参照水利部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数的方法,将水利部核定给我区的后期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县(市、区)。
(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公告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并采取“两下一上”的办法完成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一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村移民人口调查摸底情况,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
“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移民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签字确认,村民小组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确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二下”: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并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然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
(三)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汇总。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抽查合格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第六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水利、人口计生、电力、移民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等单位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共同开展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一)县(市、区)内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市、区)外搬迁安置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三)县(市、区)外搬迁安置后倒流回迁出地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直属有关部门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移民工作组进驻每个移民建制村的干部应不少于2人。
第十九条 移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每个移民建制村至少派1名干部配合移民工作组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移民工作组成员须经培训,方可参加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扶持期限和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内,村民小组可根据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对后期扶持对象的变更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广西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5%b9%bf%e8%a5%bf库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周边有关省的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和协商,协调处理跨省(区)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后期扶持人口,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______水库农村移民户人口调查登记表
迁出地:_______县(市、区)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村民小组
迁入(安置)地: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村民小组
搬迁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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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 │ │ │ 与户主的│ │ │ │
│ 姓 名│ 性别 │ 民族│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人口分类│ 备注 │
│ │ │ │ │ 关 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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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户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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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合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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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家庭成员指2006年6月30日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
2.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在“备注”栏中标明。
3.人口分类,属原迁移民的填“a”,属移民的后代的填“b”,属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填“c”。
户主(签字): 移民工作组成员(签字):
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乡(镇)派出所(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2______水库移民所在村民小组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
迁出地:_______市_______县(市、区)______乡(镇)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村民小组
迁入(安置)地:________市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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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迁安置│ │淹没或坝首施工区征用耕地(亩) │ 原搬迁安置人口 │
│搬迁安置时│ 时间 │安置方式├───┬───┬───────┼──────┬─────┬─────┤
│基本情况 │(年月) │ │小计│水田│ 旱地 │ 小计 │ 搬迁 │淹地不搬迁│
│ │ │ │ │ │ ├──┬───┼──┬──┼──┬──┤
│ │ │ │ │ │ │户数│人数 │户数│人数│户数│人数│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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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有耕地(亩) │ 人口现状 │
│ ├─────┬────┬───┼───────────┬──────┬─────┬─────┤
│ │ │ │ │ 小计 │ 搬迁 │淹地不搬迁│ 其他 │
│ 现 状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 │ │
│ │ │ │ ├───┬───────┼──┬───┼──┬──┼──┬──┤
│ │ │ │ │ 户数│ 小数 │户数│人数 │户数│人数│户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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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一个村民小组只能填写一种安置方式,属整体外迁安置的填“a”、属整体搬迁后靠安置的填“b”、属分散插花安置的填“c”、属部分搬迁后靠安置的填“d”、属淹没(征用)耕地不搬迁安置的填“e”。
乡(镇)派出所(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3______水库移民户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表
迁出地: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_村民小组
迁入(安置)地: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民委员会_________村民小组
搬迁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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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 │ 性别 │ 民族│ 出生年月│ 与户主的│ 身份证号码 │ 人口分类│ 备注 │
│ 姓 名 │ │ │ │ 关 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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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户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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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合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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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后期扶持人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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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家庭成员指2006年6月30日具有安置地(村民小组)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
2.户门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读大中专学生,在“备注”栏中标明。
3.人口分类,属原迁移民的填“a”,属移民的后代的填“b”,属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招赘并迁入户口的填“c”。
户主(签字): 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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