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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8-8,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招标投标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组成了广西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guangxi 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市、县、区直各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清理,提出了废止、修改和维持的清理意见,并按时上报清理结果。经清理工作组审查,在上报的86件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12件不属于清理范围,属于清理范围的有74件(其中属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文件12件;市、县文件61件)。经2003年8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自治区本级制定的13件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公布,同时请各市、县和区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一、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1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按程序提出废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6件,即《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桂政发[1988]1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1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7]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9]47号)、《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管字[1997]第2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规定和广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管字[1999]第18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基建[2000]135号),决定予以废止。
三、主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规范性文件1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监察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92号),决定予以维持。
四、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一致且经修改后可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5件,即《广西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桂水基[2001]24号)、《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标底编制与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桂水基[2001]25号)、《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桂水基[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基[2002]4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管字[2001]7号)决定予以修改。由规范性文件的原制定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修改后于2003年12月30日前重新发布,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备案。
五、区直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清理上报的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制定的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自治区本级制定的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一、建议废止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共1件)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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