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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北海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beihai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北海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桂办发[2002]25号)和《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北发[2003]13号)的要求,为了正确考核市辖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一县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三)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政务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五)政务公开考核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二、考核内容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察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政府或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办理事项的公开情况。包括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处罚项目标准的公开情况。
(六)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八)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十)办事纪律和监督方式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公开情况。
(十二)单位财务收支公开情况。
(十三)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的公开情况。
(十四)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以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公开情况。
(十五)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
(十六)责任追究情况。
三、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三)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为: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考核得分为80-90分;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考核得分为70-80分;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考核得分为70分以下。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三)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3、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
五、表彰与责任追究
(一)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并纳入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部门,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按《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驻北海市辖区内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中央、自治区直属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监察局负责市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区)长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区)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应降低一个等次。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二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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