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8号)
| 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liaoning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 ||||
| 辽住建发[2012]2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 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建设局: 为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业务的管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现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 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0号令)和《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商注册地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业务的备案管理工作;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应遵守辽宁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不得在我省设立两家及以上分支机构;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四)分支机构的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专职专业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五)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六)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不得超过60周岁。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职专业人员总数的20%; (七)分支机构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总公司的专职专业人员不得作为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的核定数量; (八)分支机构的专职专业人员在我省办理人事代理及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总公司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对申报材料核对无误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后,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2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网址:www.lnzj.com.cn); (三)总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并说明近两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董事会决议; (五)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六)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七)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八)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九)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十)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首次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期满,需继续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备案期满30日前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经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及原备案表到所在地的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核对无误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否则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核对无误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后,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接业务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网址:www.lnzj.com.cn);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和近两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证明;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从事工程项目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七)与委托方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十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承接业务的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咨询项目履行结束止。 第十七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承接业务的,需在项目结束后将咨询成果文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在我省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 (二)备案期内未达到分支机构备案条件;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及时办理分支机构变更; (五)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六)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及在分支机构的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11]5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按照相关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本规定办理备案的,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告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撤销备案有效期内的备案,出具的成果文件无效,并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违反相关规定,被记不良记录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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