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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密云县101国道绕城线(密关路-沙峪沟桥段)改建工程交通工程已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9〕47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项目出资比例为全额出资。招标人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交通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01国道绕城线(密关路至沙峪沟桥段)改建工程为国道网中101国道(北京-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liaoning )在北京境内的一部分,是密云县为配合密云新城城区建设、完善该地区道路网系统、改善区域交通出行条件、协调区域用地综合发展和解决城区交通问题而修建的项目。 101国道绕城线(密关路至沙峪沟桥段)位于密云县城区的北部,起点为密关路,向东经车站路、檀西路、檀东路,在与规划密兴北路交叉处,线位折向东北下穿京承铁路,终点在沙峪沟桥北与现况101国道相接,道路全长为4513.01m。道路红线宽度为50米。设计车速为50km/h。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 招标范围: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及其它设施等。 标段划分:本工程施工划分为1个合同段。 预计施工工期为12个月(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施工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信誉良好,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施工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 1个标。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最多只能有一家投标单位通过商务与技术文件评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方式: 各投标单位须在公告有效期内以现场报名以及传真报名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投标报名,否则报名无效。 4.2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2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302室,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进行现场报名。 传真报名需要各投标单位在上述时间内将现场报名资料再以传真方式报名(传真:010-87502397,010-87503928),传真报名后请投标单位向北京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电话确认传真报名是否成功。只有完成有效现场报名和传真报名的投标单位才可以购买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 请于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12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到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302室购买招标文件 4.3招标文件专用本每套售价200元,图纸每套售价500元,过时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2011年8月16日 9:00 时,集中地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院内; 投标预备会时间:2011年8月16日 11:00 时,地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四楼会议室。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 9月5日10:00时,投标人应于当日10:00时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222号(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内北京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网站http://www.bjlzj.gov.cn/和北京市招标投标信息平台http://www.bjztb.gov.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现场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 地 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密云公路分局302室(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09号) 邮政编码:101500 联系人:郭秋明、尹华兴 电话:010-69041946 传真:010-69063706 传真报名地址:北京交通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 电话:010-87502225-8205 传真:010-87502397、010-87503928 联系人:靳富山 监督电话:010-6301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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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复文号 |
京发改〔2009〕4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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