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工程保证担保(Bond of Works)和工程保险制度(Engineering Insurance)。在美国,工程项目风险转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工程保证担保;二是工程保险。无论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保证担保,就无法取得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社会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
工程保证担保涉及三方契约关系,承担保证的一方为保证人(Surety),如专业保证机构;接受保证的一方为权利人(Obligee),如业主;对于权利人具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为保证人(Principal),即投保人,如承包商。建筑工程中,业主为了避免因承包商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求由第三方为承包商提供保证,即通过保证人向权利人进行担保,倘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其对权利人的承诺和义务,以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则同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负责赔偿。
工程保证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及付款保证。投标保证是指,若承包商中标后,因故不能与业主签约承建工程,保证机构须支付业主投保保证金,同时次低标成为中标者。投标担保有效排除了不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履约保证是指,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炊事班同意建筑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履约保证充分保障了业主依照合同条件完成工程的合法权益。付款保证是指,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勤务员进度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付款保证使得业主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管理负担。
在美国,工程保险是迄今应用得最普遍的,也是最有效的工程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工程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保障对象,是对其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经济裣的一种保险形式。投保人将威胁自己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并按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事故发生,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取得损失赔偿以保证自身免受损失。
在美国,保证担保与保险在运作方式、管理模式、会计制度和事故处理上很相似,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在工程保证担保中,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签订一项赔偿协议,在被保证人不能完成合同时,被保证人须同意赔偿保证人因此而造成的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时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在工程保险中,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将按期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负担全部或部分,投保人无须再做出任何补偿。其次,在工程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小于被保证人,只有当被保证人的所有资产都付给保证人后,仍然无法还清保证人代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时,保证人才会蒙受损失;而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责任者,将为投保人所造成的事故负责,与工程保证担保相比,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明显增加。
美国的工程保险主要涉及以下种类:承包商险,涉及建筑工程方面一切保险;安装工程险;工人赔偿险;即工伤险和意外的伤害险;以及承包商设备险、机动车辆险、一般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和综合险等等。
无论是工程保证担保,还是工程保险,保证机构或保险公司都必须对承包商的综合能力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使建设主体有关各方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守约则受益,失信则遭损,强化了自律意识,促进了规范运作,确保了工程质量。
——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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