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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8-7,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WTO相应名词解释

 WTO相应名词解释

 一、WTO和GATT一样吗?

WTO与关贸总协定即GATT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内容。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的商品。这就是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限制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某一缔约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格或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向外出口本国商品;补贴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不管这种奖金和补贴是来自政府,还是同业协会。进口国对这类商品均应征收反补贴税。

尽管如此,受损害的进口国在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时也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件必须是有倾销或补贴的事实存在,并且倾销或补贴造成了进口国国内工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才能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或补贴数额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同时世贸组织也反对各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除了上述规定外,一成员政府对货物贸易中可能产生的扭曲竞争行为、造成市场竞争“过度”的状况,在世贸组织授权下,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或出于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目的,均可采取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农业协议》目的在于给农业贸易提供更高的公平程度;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改善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进一步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竞争环境,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括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在实施中还应特别注意三个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

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时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四、市场准入原则

WTO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主要表现在:

1、《1994年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即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与国产品进行竞争。这些逐步开放的承诺具有约束性,并通过非歧视贸易原则加以实施,而且一成员要承诺不能随意把关重新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除非得到WTO的允许。

2、其他货物贸易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新闻,行情)贸易的数量限制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和逐渐降低关税水平;这类协议还包括《海关估价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4、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的其他基本原则,即各成员还可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在开放市场方面纠纷和摩擦,积极保护自己;同时,贸易体制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扩大市场准入。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六、多边贸易体系

1947年诞生的关贸总协定(GATT)以及1995年取而代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被人们通称为多边贸易体系。这一体系的宗旨在于通过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来增加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规范贸易行为和解决贸易纠纷,从而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后来的世贸组织都在上述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最直接的好处是简化了多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需要与多国发生贸易关系的国家,可同时与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谈判,达成适用于各伙伴国的统一协议,而不用与各国分别达成不同协议,从而大大简化了国际贸易,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共进行了8个“回合”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关税逐步降低、壁垒日益减少、补贴受到约束,体系所及的商品货物贸易范围也不断扩大。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以其法人地位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并对所有成员国都有法律约束力。世贸组织还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监督,并承担协调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使命。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近5年里,接手了150多起贸易纠纷案。经过WTO的协调,其中大部分在当事国之间得以解决,只有大约20起通过世贸组织决议强制解决。

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世界贸易总额1997年达6.5万亿美元,是1950年的14倍。跨国直接投资从1973年的210亿美元增加到1996年的3500亿美元,年增长率达12.7%。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经济学家估算,多边贸易体系达成的贸易协定到2005年为止,将累计给世界经济带来1840亿—5100亿美元的额外收益。

七、进口许可制度

当一成员政府出于对本国利益的需要必须限制进口或监控进口情况时,会采用进口许可制度。对于世贸组织追求的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目标和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而言,进口许可制度可能会成为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影响。为此,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采用的进口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制定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进口许可程序不应成为对一般来源或特定来源的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手段。

透明度和对所有成员实行非歧视待遇是《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基本要求。《协议》要求各成员的进口许可制度既是透明的,又是可预见的。各成员应该公开足够的信息以使贸易商了解授予许可证的根据。同时还包括了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建立和修改的一些规则。

为使各成员进口许可程序的保持非歧视性,减少行政管理措施的随意性,《协议》要求各成员做到:中性实施并公平管理进口许可程序;提前公布为符合许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规章和资料,并将有关副本提交世贸组织秘书处;简化许可申请表格和手续,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超过三个;许可证持有者应该与非许可证产品的进口者一样拥有获得必要外汇的机会。

进口许可程序包括自动许可程序和非自动许可程序。

自动许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制度不得以对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进行。《协议》为此制定了标准,符合该标准的自动许可程序被认为不具有贸易限制效果,而且自动许可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10天。

非自动许可程序要求对进口商造成的行政负担只能限于管理其适用的措施所绝对必要的程度,并且这些程序对进口造成的限制和扭曲,不得超过预计这些措施本身将产生的限制和扭曲。

世贸组织成员的进口许可程序必须刊登在一出版物上,并通知世贸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以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能够了解这些程序。

当利用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配额时,有关成员必须公布配额总量(价值或数量)以及配额的有效期。

分发配额时,有关成员应通知所有愿意按照配额量提供产品的其他成员。

满足了进口国法律和行政规章要求的自然人、公司或机构均应有权申领配额,且在发放许可证时不应受到歧视。

八、第三国可比价格

“第三国可比价格”在有的国家法律中也称“替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是指与某一反倾销案件当事双方无关的第三国的产品价格。而这一产品是与被反倾销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

举例来说:甲国对乙国的鞋类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时候,为了得出是否存在倾销的结论,一般要查找生产国的有关生产成本资料,有时还要进行实地调查,慎重作出结论。但是也有的时候,乙国生产成本资料无法得到,甲国的反倾销法针对这一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可以用第三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参考。

这一条在有的时候被滥用了。具体到欧盟来说,欧盟在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认为中国曾经是计划经济体制,价格受到各种因素(如管制和补贴等等)的干扰和扭曲,不能真正的反映为市场决定的价格。以此为理由,欧盟在对中国产品确定倾销幅度时一般都是选一个欧盟认为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类似的国家作为替代国,用该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参照价格。

这一做法是很不合理的,甚至是有一定的歧视性的。

首先,各个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市场开放程度不同,绝对不存在在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绝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国家。其次,收集第三国的销售资料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碍和困难。第三,来自第三国的资料还可能存在着不可信性。用一个国家的国内价格来推算另一个国家的正常价值是不公平的做法。

这一做法无视20年中国经济改革的事实,实际是实行保护主义。所以说,它是有一定的歧视性的。

九、乌拉圭回合谈判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5个。

谈判的结果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农产品(新闻,行情)和纺织品重新回到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轨道。创立了WTO并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和完善了解决争端的规则,其中有些措施是立即实施的。谈判以签署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方式告终,协议对WTO成员均适用。

非歧视进行贸易是WTO的基石,是各国间实现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基础,它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

根据WTO协议,各国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如果给予某一国一项特殊优惠,例如针对其某项产品征收更低的关税,也必须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同样的待遇。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原则非常重要,是为了保障各国都能平等对待WTO每个成员。

这一原则也允许一些例外。例如,某地区的几个国家可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不适用于来自集团外的产品。或者,一国可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被认为是进行了不公平贸易的产品设置壁垒。对于服务贸易,允许在少数情况下采取歧视性做法,但协议只允许根据严格的条件实施这种例外。

十、关税及关税减让

一国对经过其关境的货物征收的税收称之为关税。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

各国海关在征收关税时方法各有差异,现在的趋势是以征收从价税为主。关税在管理贸易方面较之进口数量限制具有明显好处:

首先,关税使国内外同类产品价格保持自动联系,使国内外生产商的竞争地位显而易见。而配额、许可证等进口数量限制则切断这种联系,极易导致生产商寻求过度保护。

第二,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非歧视地征收关税,而数量限制则极易导致对不同国家的歧视。

第三,关税更具透明度,一旦公布,容易判断其产品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而进口数量限制的透明度较差,极易导致贸易商采取不公正手段获取配额或许可证,助长贿赂和犯罪。

第四,关税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而进口数量限制带来的利润会因其发放的方式不同,在进口商、出口商、中间商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甚至个人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分配。在多数情况下不仅起不到保护具体产业的目的,反而影响政府关税收入。

第五,关税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商,而不是某一特定的企业或产业群体。进口数量限制则直接使某些企业或少数产业受惠,形成阻碍关税自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增加国家间的贸易摩擦。

基于上述分析,世贸组织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

同时,由于与国产品相比,进口商品因关税而变得较为昂贵,此外,关税也常常对贸易和产业活动造成不确定性。因此,不断降低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努力方向。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关税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项: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和降低并约束关税。

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中。在世贸组织成立以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约束关税的产品范围很小,平均约22%的税目受约束,世贸组织成立后提高到72%,约束税率下的进口产品总额所占比例从世贸组织成立前的14%上升为59%。另外转型经济国家约束关税比例从73%上升到98%。

十一、WTO的有效保护期

它指缔约方通过谈判,就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问题达成的保护性措施,主要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关税减让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一般有5到10年的缓冲期。例如,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发达国家到2000年实行零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可能到2010年或2020年才执行零关税。

十二、透明度要求

透明度(Transparency)是WTO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WTO第十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转帐支付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等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他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这就是说,WTO透明度指的是同过境货物流动有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更多的个人和公司尽可能的了解贸易的条件。

在WTO中,主要是通过2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经常性的“通知”,向WTO及其成员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二是WTO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即贸易政策评议。但是,透明度原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也就是说,WTO允许各缔约国对某些机密不予公开。通知程序(Notificationprocess)成员国向WTO提供其承诺、政策改变、以及其它各协议所要求事项的报告的程序。

十三、贸易技术壁垒

贸易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指能产生贸易障碍的规则、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标签等的要求)、检测与证明程序和其它非关税壁垒。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下,WTO成员国就农业和工业产品使用贸易技术壁垒的约束纪律达成了一致。

十四、约束税率和关税约束

约束税率(Boundtariffrates),关税约束(Tariff"binding")经过关贸总协定/WTO谈判而确立的关税率,列在一各国家的关税减让表中,可作为总协定的一部分而得到执行。关贸总协定第2条强制各国实行约束关税。如果一WTO成员国把税率提高到约束水平以上,受影响的出口国家有权对进口国的等价值出口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或接受赔偿,其形式通常为要求该进口国降低对受影响国的其它出口商品降低关税。

十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该组织于1960年12月成立,其任务是对贸易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冰岛、瑞士、波兰、匈牙利、捷克共和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日本、韩国和土耳其。

十六、知识产权协定目标及原则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含了关于知识产权七个领域的规定。他们是: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和未公开消息等。

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在于: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的行使,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间互利互惠,并促进世贸组织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些目标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目标,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发展及迅速传播的重要意义。因为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的性质。随着一些发达国家在传统生产领域中竞争力的逐渐削弱,知识产权成为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这种无形的创造活动将成为对21世纪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对这种创造活动进行充分的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第一,世贸组织成员可在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及条例的制定与修订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以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第二,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在实施中都不能对《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有关规定构成冲突。这些原则为世贸组织成员在今后制定或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南,也对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了基本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目标与原则”在协定第7条、第8条单列,而不是将其在协定序言与宗旨中加以约定或表述,说明了世贸组织将其视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及相应享有的权利加以对待,对其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反映了世贸组织的务实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均可以此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依据,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按照本协定及世贸组织有关争端解决的协议、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将上述原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世贸组织其他基本原则并列作为协定第一部分加以规定,反映了世贸组织在管辖知识产权方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不同,它力图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及强有力的约束来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经济日报/龚墒) 

文:北京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5%8c%97%e4%ba%ac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马晓野博士 经济日报/龚 墒 20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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