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挑战公司治理结构中国企业应积极寻找应对良策
WTO挑战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企业应积极寻找应对良策
日前参加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与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联合主办的“WTO,企业发展与公司治理原则研讨会”的学者们认为,中国的各类公司将在全球化浪潮中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则以适应WTO的严峻挑战。
南开大学的李维安教授说,最早使用非强制规范改善公司治理的是英国。1991年,一系列公司倒闭事件促使英国的财政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发表了《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报告,同时提出了《公司董事会最佳作法准则》。这是世界第一个公司治理原则。随后,许多国家、国际组织机构以及大企业,相继效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出台各类公司治理原则80多个,这其中还不包括像英特尔、通用汽车等众多大型国际公司所制定的董事会准则。
公司治理原则风行全球是有深刻背景的。七八十年代后,西方非国有化改造浪潮和跨国公司的兴起,导致企业股权日益分散,在加强大公司融资能力与市场制约的同时,也引发了“两权分离”蕴含的所有权控制力下降、企业制衡机制减弱、经营者短期行为等风险。中小投资人经常成为利益受害者,降低了投资信心,加剧了投机行为。这反过来损害了企业的稳固。当经济全球化加速,金融创新、企业组织多样化带来冲击时,许多上述大公司便摇摇欲坠。90年代后的公司破产、重组、兼并一浪高过一浪就是明证。此时,依靠相对滞后、调整迟缓的法律等正式制度手段克服公司治理缺陷显然是不够的。
据介绍,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主体是国际性组织、政府与各类中介组织、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企业。像通用汽车的治理准则已被世界500大中的170家效仿。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模式,包括英美股权为主的公司治理、德日法人为主的公司治理以及东南亚家族为主的公司治理等。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快地把世界各国变成自己的车间、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不断地相互交织与渗透。因此,发展中国家研究在本国的外国大公司治理成功的模式是自身改革的捷径。
多年来各国企业的实践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公司治理原则在中国是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来进行研究和实践的。最近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强调,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这表明国企脱困后将进入公司治理改革新阶段。
我国的《公司法》已实施6年。人们认为,制度的不成熟和转轨特殊性,使我国公司治理中问题更显复杂严重。
首先,国有独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能否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出资人虚置、企业内部无“老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不顺、国有股东地位不明确;国有企业现行的人事制度不改革、任免制不取消;现有工资奖励制度不突破、新的薪酬制度未形成。再者,目前对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搞外派监事、“内部治理外部化”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吗?
其次,为何当前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出现“内部人控制”?正常不正常?若不正常,可否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解决?
(一)问题:股东大会变成大股东会;董事会变成了大股东的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变成了董事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
(二)改革方向:单层董事会;多层董事会的组成:(1)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2)大股东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小股东董事四位一体,各占多大比例;单层监事会,大股东派监事;多层监事会,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三位一体。
(三)“三位制衡”体制下应否建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其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如何,是否应吸收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参加?
WTO日益临近,人们更担心大锅饭、翻牌公司、新老三会互相掣肘、经营者无法从市场中优选等这些旧体制病会使国企在国际竞争中更显羸弱。南开大学的程宝库认为“入世”对国企的负面影响有三。
(1)WTO的“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对国有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形成制约
WTO中存在国营贸易企业的概念,所谓“国营贸易企业”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企业(stateenterprises)、也包括政府控制或给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只要这些企业有能力通过其购销而影响进出口水平或方向。为防止国营贸易企业扰乱世界市场,WTO对维持和使用国营贸易企业的成员国规定了三项基本义务:一是这些企业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适用性、适销性、运输和其它购销条件)作为贸易决策的根据,并按照商业惯例为其它WTO成员国的企业参与购销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二是WTO认为国营贸易企业的操作可能形成严重的贸易障碍,因此成员国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减少这种障碍。三是公开国营贸易资料,WTO成员国应将国营贸易企业进出口的产品通知WTO。
加入WTO后,国有企业在跨国经营上将受到“国营贸易企业”规则的制约,特别是向WTO公开贸易资料,由WTO在互联网上公布,这对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利。
(2)WTO的补贴和反倾销规则对国有企业不利 WTO关于补贴和倾销问题的一般性规则,均是针对私营企业的,WTO根本不存在关于国有企业补贴问题的规则。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第1款,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publicbody)对企业的资助,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机构是包括国营企业的。从实践中看,许多WTO成员国也把我国的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构,认为无法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衡量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并回避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反补贴调查,而用特殊的反倾销规则衡量我国的商品出口是否构成倾销。
这种特殊的反倾销规则主要特点是:1不把我国的国内价格作为商品正常价格,而是用一个替代国价格作为商品正常价格,只要我国的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替代国的同类商品价格,就被判定为倾销,而征收反倾销税。2把我国的国有企业看成一个整体,裁定一个国有企业倾销,则对全部国有企业的出口征收反倾销税。
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法律是为了让人遵守,因此法律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就是可预见性,即行为人可以依法判断自己行为违法与否。而上述特殊的反倾销规则却使我国的出口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出口增长较快就很容易遭受反倾销指控。
(3)国民待遇原则冲击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与地位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入世”后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产品、外国服务等国民待遇,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之间待遇平等,公平竞争,国有企业难以继续享受“皇帝女儿”的特殊角色和待遇。
学者们认为,“入世”意味着国门大开,竞争更充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都会有一批被淘汰出局。中国的企业也将融入世界性的购并大潮。想做大做强的企业,定会急切寻觅最优的公司治理原则。与会代表认为,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是顺应世界潮流和企业改革的需要。他们共同倡议成立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促进会。
信息来源:搜狐网 文/杨晓平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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