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建立“房管所转制资金”、明确规定提取使用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建立“房管所转制资金”、明确规定提取使用办法
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转制资金如何提取、如何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支持房管所转制改企。
《通知》规定,转制资金从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专项用于三个用途:一是在参加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统筹前,支付房管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二是按规定支付房管所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三是房管所转制改企或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其中,第一项开支按房管所实有离退休人员人数,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人数,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医疗费开支标准实报实销;第二,三项开支按照不超过直管公房出售收入15%的比例提取。今年7月1日前出售的直管公房,转制资金按今年6月30日直管公房出售收入账面余额15%的比例提取。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谈到国家为什么要设立“房管所转制资金”的问题时强调,将房管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需要一定的改革成本。由于公有住房长期实行低房租,不少房管所都处于政策性亏损状态,几乎没有资本积累。因此,在转制改企的起步阶段,政府应该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以利于转制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
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房管所转制改企时,必须对富余人员进行分流,分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不能在租金中开支,只能从售房资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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