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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2-9,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造价与土地购买合同相融合

 做造价不能唯造价已成为共识,将理念贯彻应用,抓好落地,案例启发当属重要路径,造价原来可以这么干!场景一 结合土地购买的合同做好工程造价。

造价与土地购买合同相融合

 

一、案例概述:

在科技园区内做项目开发,开工前,建设单位计划将市政给排水从科技园区接驳点引至本项目红线内,以满足工程需求,工程原始方案共十根管线,市政施工单位报价240万元,经几次方案调整,量价审核,最终合同价确认为65万元,且其中12.7万元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承担52.3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总计核减投资187.7(240-52.3)万元,核减比例358%(187.7/52.3)。本案例生动说明了造价人员综合掌握项目信息并将之与工程造价相融合,主动优化工程方案的重要性在此分享伊老师提供的下载造价信息期刊扫描件方法,以后用造价信息不求人,百度 “ 祖国建材通 ” 即可下载造价信息扫描件电子版,急需造价信息又没办法拿到的可以先下载用着。

二、造价调整过程详述:

市政给排水工程按建筑业行规由自来水公司的下属企业承揽施工,故本案例中的市政给排水工程采用议标形式,工程造价的调整过程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原始十根管线施工方案报价240万元:

市政给排水工程原始方案:根据总承包方提出的用水方案,确定了施工管线上水三根,雨水三根、排水四根管线长度算至总包单位提出基槽边位置,此方案市政施工单位报价240万元。

看到此施工方案,建设单位造价审核人员,首先联想到总承包招价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合同中多次提到的施工临时水电工程的相关约定:“临时水电工程,承包人自行考虑施工所需,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此,明确了此市政给排水方案中建设方承担将接驳点从园区引到项目用地范围以及永久管线部分,至于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接驳点,为了满足施工需要引出的临时管线工程费用应有总承包单位承担,不应计入到本次合约范围内,总包单位对此无异议。

造价与土地购买合同相融合

 

第二阶段根据建设单位承担范围调整为八根管线施工方案,报价140万元:

在第一阶段与总承包单位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考虑接驳点引入项目范围及永久使用管线部分,需市政单位完成的施工方案调整为:上水三根,雨水三根、排水二根,减少了排水二根,同时管线长度减少,修改了原总包单位提出的管线埋设至基槽边的方案,此时报价调整为140万元。

此分割后的施工方案得到了工程技术人员的认可,但建设方造价人员审核中模模糊糊想到了一次会议中有人提到过土地购买开发协议中,市政管线应由原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即科技园区提供至项目红线内闸井位置,为了进一步确认,首先着手查阅土地购买合同确认此条款无误,接下来再顺藤摸瓜查找翻阅园区已提供的管线图,发现即将新建的管路中绝大部分路段均可利用园区已施工的既有管路,

造价与土地购买合同相融合

 

第三阶段根据土地购买合同调整为四根管线施工方案,建设方承担52.3万元:

结合园区已施工程管线图,施工方案再次调整为:上水三根,排水一根,进一步减少了雨水三根,排水一根,经过量价核对,双方确认合同价 65万元,其中一根上水管线因工程整体性难以切割一并施工,但总包单位需负担末端临时管线部分的12.7万元,建设方承担52.3(65-12.7)万元,最终建设方减少投资187.7万元,减少比例为358%。

通过复核已提供的管线图发现,原八根管线中,有四根管线园区已施工,新做管线只剩下上水三根,排水一根,在此基础上经与给排水施工单位再次核算,双方共同确认了65万元的合同价格,其中一根上水管线中末端部分为临时管线从施工角度,很难物理切割,费用12.7万元(总包单位出具费用确认单)由总包单位负担,建设单位承担其余52.3万元,至此,市政给排水工程合同价审核确认工作结束。

这是一个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真实案例,其中结合与造价似乎并无关联的土地购买合同条款,调整施工方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工程造价人,除了对专业知识保持紧密关注外,还需保持开放性思维,综合了解和运用项目信息为造价所用,否则稍有疏忽,引起的不仅是单位利益的损失,更是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造成个人的职业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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