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设计与造价控制5个重点
一、结算、审价条款设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
所以在结算审计条款设计时,若采用默示条款,超过期限后承包人上报的结算文件就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会增加整个工程的造价。约定时应采用一个比较长的审价期限,审价期限从收到完整的结算报告资料开始起算。承包人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发包人签收后不再收取承包人的结算资料,且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二、工程款支付条款设计
考虑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停工会影响工期,应约定即便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也需正常垫资施工一段时间方可停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存在多个单体的情况下,如果按工程施工节点作为支付条件的,应以所有单体都达到施工节点为作为支付条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及结算支付的前提是开具足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
三、工期及工期违约金条款设计
若工程有多个单体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单体开工即为开工之日,不必约定全部开工或者连续施工,竣工资料备案合格之日为竣工之日。这样可以保证开竣工日的不被拖延,同时约定承包人确认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承包人的施工能力,本项目施工合同的工期合理,不存在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况。
关于节点工期也应该约定清楚。约定好节点工期及相应的节点工期违约金,也可同时约定如果总工期没有延误的话,承包人的节点工期违约金可免于承担。
工期违约条款应约定因工期延误导致工程交付延迟,承包人除需支付工期违约金,若是房建企业还需赔偿发包人向小业主支付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工期违约金宜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每日,同时逾期工期违约金不应设置上限;可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提供图纸、资料,未按合同提供施工场地、条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确实影响施工进度的,工期才予以顺延;可约定只有关键线路上的重大设计变更(如单项增加的工程量在合同造价的10%以上),工期才予以顺延。
四、工程质量及质量违约金条款设计
应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而非验收合格,否则承包人需承担合同造价5%的质量违约金;监理、发包人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承包人同一类质量事故重复出现三次以上( 含三次),承包人除及时修补或修复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施工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自己不能及时修复或无法修复,发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其他单位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项5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标准、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增加承包人的费用。
五、设计工程变更条款设计
承包人不得单纯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调整或以发包人同意技术核定单为由要求进行价款调整;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未经发包人盖章确认的,不能作工程变更及结算依据;必须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例如:所有变更需经发包方同意,变更估价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其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当投标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10%时,发包人有权核价或者另行委托);
其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其三,无投标单价单,由承包方与发包方及投资监理等各方参照合同组价采用的定额确定变更价格。其中,相应的取费执行合同价款下浮率,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合同单价,里分享伊老师讲的造价信息下载方法,百度“共享建材汇”即可 ,急需的可以先拿来用。如合同没有的单价执行当月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根据市场询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其四,可约定每项工程变更后承包人需在一定时间内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影响工程造价。可约定工程变更签证不超过一定的金额,就免于纳入结算的条款;可约定变更签证不纳入中间进度款支付,在结算时一并支付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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