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zhixiashi建委(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我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一)“九五”以来建设的人流集中的大型公用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竣工,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在建的砖混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工程。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内容 1.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材料使用、施工及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2.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重点是工程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质量。 三、检查依据和方法 检查以《房屋建筑地基及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所涉及到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 对已竣工房屋的检查,抽取竣工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验收资料及有关技术管理资料,核查分析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 对在建工程的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在建部位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及有关技术管理资料,核查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本辖区内有关企业对工程的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第二阶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基础上,由建设部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工作,要求在今年9月15日以前完成;检查情况的总结于今年9月30日以前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勘察设计司。 五、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地区的检查应在所辖地区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首先由企业自查,然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抽查数量应不少于上述规定时间内竣工工程总量的30%; (三)对在建工程的检查,采取随机巡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的数量应不少于在建工程总量的20%;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在“八五”期间工程质量普查中,用户投诉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加以检查; (五)近三年来已根据建设部建设[1996]504号文要求进行过勘察设计文件抽查的项目可视同这次检查中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未进行检查的项目或已抽查但问题较多的项目要列入这次检查; (六)各地区的检查工作要由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同志亲自组织,并抽调思想作风和业务技术素质好的同志参加; (七)各地区的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各地在检查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资质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同时,对工程质量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地基及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检查要点。 第二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中住宅地基和结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查。 第三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应当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第四条 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应当由行政公务员、熟悉工程质量控制和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当事先经过培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五条 地基勘察应能准确描述建设场地的地基土分布、地下埋藏物情况,提出供地基基础设计可靠参数,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工作质量 1.钻孔、取样与原位测试数量、间距、位置和深度; 2.取样质量,包括取土器和取土方法; 3.室内及原位测试质量,包括测试仪器和操作方法; 4.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变化规律; 5.环境条件调查; 6.特殊土的勘探和测试; 7.不良地质条件的调查和勘探。 (二)勘察报告质量 1.岩土分类和描述、各种测试数据、图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指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特殊土的分析评价; 4.地震区场地土的分类; 5.不良地质条件的分析评价; 6.对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 第六条 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及地基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满足要求,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地基基础方案 1.基础埋置深度; 2.基础类型(条基、柱基、筏基、桩基等)选择; 3.地基处理(含复合地基、水泥土桩、强夯、预压等)方法选择; 4.桩基础成桩方法选择。 (二)承载力确定 1.承载力确定原则; 2.承载力计算; 3.软下卧层验算; 4.检测要求。 (三)变形计算与观测 1.变形计算与观测的原则; 2.变形计算; 3.变形验算; 4.变形观测方法与结果。 (四)地基与边坡稳定性 1.稳定性验算方法与结果; 2.深基坑开挖稳定性计算方法与结果; 3.削坡或高填方稳定性验算。 第七条 地基基础检测应针对不同地基基础形式提出合理检测方法,准确评价承载力与变形,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测单位、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 (二)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及结果; (三)检测结论: 1.单个试验成果取值的合理性; 2.桩身完整性检测评价依据; 3.检测结果总体评价的合理性。 第八条 结构布置和结构计算是确保结构可靠性的关键,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结构布置 1.设防裂度、近震与远震、场地土类型的确定; 2.结构高度和长度; 3.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 (二)结构计算 1.结构计算模型选择的正确性; 2.主要荷载的取值; 3.结构计算程序的选用; 4.计算机输出结构的判断以及对不当结果的处理; 5.人工计算时采用的基本假定、选用公式及其结果。 (三)设计说明与规范规定、施工图与计算结果的相符性。 (四)标准图的选用。 第九条 对混凝土结构设计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单独柱基、条形基础、桩基及承合或筏板基础的受弯受剪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及配筋; (二)箱形基础中的悬空墙、门洞下底板及门洞上下过梁验算; (三)地下室外墙计算; (四)框架和剪力墙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 (五)悬挑构件中的荷载取值及倾覆和锚固验算。 第十条 对砌体结构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砌体承载能力验算; (二)构造柱、圈梁、墙梁和梁垫的布置及其尺寸和配筋; (三)预制板的搁置长度、板缝构造,楼板和墙穿洞对结构的处理; (四)阳台、雨罩、檐口、女儿墙的锚固构造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应当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进入现场后,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设备的技术文件; (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检(试)验报告及保管储存条件; (三)现场计量器具的运行状况; (四)抽样检验试件制作、验证情况。 第十二条 地基与结构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完整和及时,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包括季节施工情况); (二)建筑物定位、标高、结构尺寸、轴线; (三)施工试验、施工及预检记录; (四)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五)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六)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及洽谈记录。 第十三条 天然地基及地基处理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如下: (一)验槽; (二)局部处理; (三)地基处理参数及使用; (四)混合料的配合比; (五)取样检验。 第十四条 桩基础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灌注桩成孔(孔径、深度、清淤、垂直度等); (二)灌注桩钢筋笼检查; (三)灌注桩混凝土浇注(计量、坍落度、灌注时间等); (四)试块试验; (五)打入桩贯入锤击数; (六)接桩(电焊或硫磺胶泥)施工情况; (七)静压桩的最终加压。 第十五条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模板 1.各部份形状尺寸和相互关系; 2.模板及其支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混凝土构件的拆模时间控制。 (二)钢筋 1.主要受力钢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 2.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 3.钢筋连接、锚固、接头位置及数量; 4.受力钢筋的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三)混凝土 1.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称量,拌制工艺及坍落度; 2.混凝土的运输、浇筑、振捣分层厚度; 3.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及处理; 4.混凝土的养护; 5.混凝土试块留置及养护条件; 6.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和非破损检测。 第十六条 砌体结构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砌筑砂浆 1.砂浆的拌制,配合比及使用情况; 2.砂浆试块数量及成型、养护。 (二)砌筑质量 1.普通烧结砖、多孔砖的含水率; 2.皮数杆的位置及标注; 3.组砌方法、形式; 4.纵横墙交接及转角处留搓形式; 5.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三)圈梁、构造柱(芯柱)混凝土。 (四)预制楼板、楼梯、阳台、雨罩安装: 1.安装位置及支座搁置长度、圆孔板堵孔情况; 2.预制构件预留筋连接、锚固及板缝混凝土浇筑; 3.施工荷载的控制。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受检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 (二)告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听取受检工程项目负责人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四)查看受检工程项目; (五)作出受检工程的检查记录; (六)告知受检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事实。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近一步明确判定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时,应由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直接报送检查组。 第十九条 受检工程的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本要点检查的概况; (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三)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四)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天内逐级上报检查的结果。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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