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baise市城市管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城市管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各类管网的管理,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网,是指架设在城市道路上空及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线缆,包括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信息传输线路、广播电视闭路线、供水、排水管及燃气管道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管网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是全市管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各县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城市管网的建设管理。
电力、通信、广电、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职责,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电力、通信、广电、交通等管理部门,制订本市管网规划;各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网规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县范围内的城市管网建设、改造计划。
各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网建设、改造计划,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和扩建管网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向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铺设路段、规格、数量、施工时间等;
(二)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相关文件等;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系指多家管线权属单位同时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须与各权属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权属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按规定办妥《审批意见书》申领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七条 新建城市管网按以下要求予以控制:
(一)架空线的控制。
市中心城区内新建的城市道路,严格控制架空线,有条件绕道或人地的,必须绕道入地。如条件不允许,应尽量以少沿或垂直跨越道路的方式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架设。
各县范围内的控制区由各县自行制定。
(二)地下管线的控制。
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成的城市道路5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除采用非开挖技术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再新建各种地下管线。
各县范围内的控制区由各县自行确定。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地下管线计划,逐步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预埋管道或综合管沟,已有预埋管道或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沿途新建线缆应当埋入预埋管道或综合管沟,不得再另行开挖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开挖城市管网:
(一)申请在“五一”、国庆、春节以及全市重大会议或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提供资料不全;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准挖掘的情形。
第九条 城市道路实施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将其架空线同步埋入地下,地下管线需移线的应服从统一安排。否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履行,其费用和产生的后果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后,统一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施工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管线,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十条 管网的施工应当依据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非开挖技术;应用非开挖技术的,申请人应当组织做好非开挖工程施工保护地下管线的技术方案。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管网的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临时架空线的管理:
1.控制区范同内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的,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线。
2.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巡视和检查,负责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架空线、架空线杆架权属单位对废弃的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3.对权属不明的架空线及杆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期60日满后无人认领后予以清除。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
5.对技术上允许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人地的架空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其费用由架空线权属单位承担。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
1.地下管线的施工协调。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管线权属单位必须服从安排;单项工程应服从综合性工程。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经验等进行严格的审查。
2.地下管线的施工管理。
(1)开工前,须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验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管线权属单位应派驻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全权代理协调施工期间的各种涉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中须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设置跨槽通道;施工范围内应当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现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施工中如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没深度后,方能施工。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时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地下管线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3)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建设单位应当周密考虑各自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发生纠纷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4)凡城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夜间施工,确保交通畅通。
(5)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城市道路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修复、清理。
3.工程竣工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4.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其所属地下管线的巡视和检查,负责地下管线的维护和养护,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完好。
5.对权属不明地下管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公告期60日满无人认领后予以清除。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下管线的安全。
第十二条 已有架空线权属单位实施架空线埋入地建设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规划、计划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的执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县城城市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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