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建筑施工企业:
《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
为鼓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争创优质建筑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样板施工现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广西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guangxi 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奖是市级建筑工程质量奖。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局负责实施。
(二)成立“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领导小组”(简称评比领导小组,下同),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建设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各县(郊)及南宁华侨投资区建委(建设局)、市建筑管理处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三)评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建设局组织市、县(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二、申报办法
(一)申报单位资格:凡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县、郊,南宁华侨投资区)注册登记,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南宁市外地施工企业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均可为申报单位。
(二)申报项目条件:凡申报参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工程所在地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并在评比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竣工。申报工程经市(含县、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核定质量等级为优良等级,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其以上。该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其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含县、郊,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定为优良等级。
(三)申报项目数量:按申报单位在评比年度的资质等级确定,即资质等级为一、二级的,可申报l~5个工程项目;资质等级为三、四级的,可申报1~4个工程项目。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其施工企业,需按要求填报《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申报表》(表样附后)。
三、评审办法
(一)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每年度的评审工作原则定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二)参评工程的评比顺序以抽签方式确定,并按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评定两部分分别进行。
(三)每年度的评比结果,由评比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评比领导小组审定。
四、评比标准
依据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303-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和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章、规定。
五、评定条件
(一)工程质量部分:
1、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建筑结构安全可靠;
2、工程施工管理资料完整,签证手续比较齐全;
3、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符合标准规定,检查评定内容齐全、方法和程序正确,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且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
4、质量保证资料的项目齐全,每项资料内容基本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5、工程观感质量得分率不低于85%。
(二)安全、文明施工部分:
1、安全达到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优良等级;
2、临街施工现场范围内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砖砌围墙,抹灰,粉刷并书写标语;其他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栏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出入口铺设混凝土硬质路面;施工现场周围50米没有建筑垃圾;
3、“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浴室、厕所)齐全,设置合理,清洁、卫生、干净;
4、施工现场场地整洁,无积水,道路通畅,物料、机具分类堆放有序。
六、奖励办法
(一)凡获得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奖的工程及其申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奖单位应对该工程的主要专项分包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凡获得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奖的申报单位,在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评分中,其优良工程建筑面积可按实际核定面积的1.2倍计算。
(三)如获奖工程继续获得自治区级建筑工程质量奖和国家级建筑工程质量奖的,其获奖单位在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评分中,其优良工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实际核定面积的1.5倍和2.0倍计算。
(四)对获奖工程、获奖单位及其主要分包单位将分别在广西日报和南宁晚报上公告表彰。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建筑业联合会制定的《南宁市“邕城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暂行办法》(南建管[1994]38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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