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丹造价字4号)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 丹造价字[2011]4号 | ||||||||||||||||||||||||||
现将《丹东地区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并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排污费按余土外运量计算,结算时按实际排污量计算。 2.按建筑面积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后与主体配套的装饰、水、电工程不得重复计取。 3.清单计价时应将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入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列入规费;定额计价时可单独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 4.税金已按辽政发[2011]4号《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liaoning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进行调整。 5.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及《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进行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各造价咨询企业、代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压低、审减计取标准,已由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其他咨询单位不得重复审核。 6.已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7.计取标准见附表。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表: 2011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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