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09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丹造价字7号)
|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文件 | |||||||||||||||||||||||||||
|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 ||||||||||||||||||||||||||||
丹造价字[2009]7号 关于印发《丹东地区2009年排污费、危险作业 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丹东地区 2009 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并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1 、按建筑面积计取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后与主体配套的装饰、水、电工程不得重复计取。 2 、清单计价时应将河道维护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并入企业管理费中,不得列入规费;定额计价时可单独计算列入其他项目费。 3 、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施工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liaoning 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投标及工程价款结算。 4 、招标文件应将规费、税金清单单独列项,商务标中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应从投标总价中扣除规费、税金后作为评标价格,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再将规费、税金金额还原到投标总价中,形成中标价。 5 、 2009 年 1 月 1 日 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得计算定额测定费。 6 、 2010 年 1 月 1 日 后丹东地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计取标准上限人工费 + 机械费之和为基数乘系数 20%( 不含排污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 计算。 7 、计取标准见附表。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丹东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表: 2009 年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计取标准
| ||||||||||||||||||||||||||||
点击数:2585
[ 打印当前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