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抚建招字10号
| 关于转发《2009年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liaoning 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抚建招字 [2009]10 号 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印发的《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辽建价发 [2009]19 号文件)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结算存在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1 .工程结算时应出示《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未能出示的按没有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处理。 2 .现场签证的计日工、机械台班,其单价宜采用市场价格,仅计取税金进入工程结算。 3 .拆除工程可采用 08 定额相应子目,若没有相应子目,宜采用现场签证、市场价格的方式解决。 4 .定额缺项,企业可编制估价表,经备案后,一次使用。 附: 《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略)。 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办公室 抚顺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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