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东地区2010年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关于对丹东市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进行核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企业: 根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9 ) 5 号]、《关于印发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 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9 ) 19 号]和《关于印发 <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 的通知》[辽建发( 2006 ) 30 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满足招标投标及工程结算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 2010 年度丹东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凡在丹东地区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及外埠来丹施工企业均在核定范围内。本埠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核定 2010 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外埠企业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核定方式: 1. 采取网络数据申报和书面材料上报方式对申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予以核定,并收回原已核定标准; 2. 采取抽查方式到申报企业核定检查 2009 年缴费总额情况; 3. 核定结果将在丹东部分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三、申报材料: (一)网络申报: 凡申报企业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并且必须与书面材料一致。 请登录“{target}信息网” http://www.lncci.com 或“丹东工程造价信息网” http://www.ddzj.com.cn 点击“政务系统”—“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1. 首次申报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 2. 往年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二)书面上报: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打印)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 企业 2009 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企业 2009 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 企业 2009 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见附表一); 5. 企业 2009 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文本复印件(协议书部分),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二),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 2009 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以电子版本上报; 6. 外埠来我市施工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入辽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入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人工工资总额。 四、材料要求: 1. 以上材料 1-4 项复印件一式一份,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一起上报,原件审核后返还施工企业; 2. 封皮为白底黑体字,上部“ 2010 年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材料”,下部为企业全称并加盖公章; 3.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请表》(两份)请勿与其它资料装订在一起。 五、申报时间: 2010 年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 2010 年 3 月 1 日 ~ 4 月 15 日 (法定休息日除外),本埠企业逾期省站不再受理。 六、申报地点: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管理科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坝岗路 32 号 联系人:戴晓砚 联系电话: 0415-2169198 附表: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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