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关于2010年本溪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 [2006]30 号)及《关于印发〈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9]19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 2010 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 核定对象 1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 、外埠入市的施工企业也在核定对象范围之内。 二 、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登记申报系统)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 、企业 2009 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 、企业 2009 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 、企业 2009 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各项缴费收据复印件需附明细。 以上 1 ~ 4 项材料复印件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同原件一并报到我处,原件审核后返回施工企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请表》(两份)请勿与其它资料装订在一起。 5 、 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入辽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工期、人工工资总额。 三、 上报时间 上报材料时间为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4 月 20 日。 四、 网上申报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target}信息网( http://www.lncci.com )”点击 “ 政务系统 ”—“ 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 。 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五、 申报地址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建设大厦 12 楼 ) 联系人:毛成浩: 4521193 陈立新: 4521192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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