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本建价发8号
| 本溪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 文件 | |||
| 本溪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 | ||||
本建价发[2009]8号 关于转发《2009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各自治县(区)建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 <2009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解释 > 的通知》 ( 辽建价发 [2009]19 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我市规费计取标准上限为:“五险一金”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的 25% 计取;排污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仍按本建价发( 2007 ) 2 号文件规定计取。 2、对于按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收取的规费范围以外的费用(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施工噪声污染费等),按预算结算的工程,可按缴费发票计入其它费用。招投标工程,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第二批勘误表已经登载在“{target}信息网”上,请及时勘误。 4、《辽宁省建设工程冬季施工措施项目计价定额》(辽住建发 [2009]36 号)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执行。取费执行 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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