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补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沈阳市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及补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辽建注 [2009]22 号文件精神,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至 2009 年 12 月 30 日的,均可申报延续注册。对已取得造价师执业资格但没有注册的人员,根据省注册办要求在近期可补报。补报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的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请按照《关于印发 < 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liaoning 省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的通知》(辽住建发 [2009]6 号 )文件要求提供,请相关单位及人员于 10 月 23 日前 ,将申报材料报送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初审。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九年十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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