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辽建注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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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 |||||
| 辽建注[2009]22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 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 [2008]134 号)和《关于印发 < 辽宁省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的通知》(辽住建发 [2009]6 号 )精神,请各市造价管理站(处)按照《关于印发 < 辽宁省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的通知》(辽住建发 [2009]6 号 )的相关要求,组织本市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上报工作。其他要求如下: 一、上报时间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应于 2009 年 7 月 4 日 前,将本市申报初始注册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造价管理总站初审,经省造价管理总站初审合格后,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应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前,将本市申报延续注册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造价管理总站初审,经省造价管理总站初审合格后,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说明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需提供 2007 年 12 月 31 日底以前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其他 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电话 024-23974410 ;联系人:阎文志 、徐梅梅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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