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建设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沈建发42号)
| 实行建设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沈建发[2009]42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发包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根据《沈阳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shenyang 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9 号令),现就在我市实行建设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9 号令)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一)的规定,各发包单位须在订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前来备案的工程发包人应提供以下要件,其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提供: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 .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须提供: 1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3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文本; 4 .分包施工企业《企业资质证书》; 5 .分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和平、沈河、皇姑、大东、于洪、东陵六个区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到沈阳市审批大厅二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窗口备案;其他区、县(市)、开发区的工程发包人到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上述六个区外,其他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须在每月 5 日前将上个月的《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和《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填好后,上报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和平北大街 41 号二楼,联系电话: 22830730 )。 四、建设施工合同和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从 四月一日起 实施,并作为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所必备的前置要件,希望各区、县(市)、开发区和各建设、施工单位引起高度重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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