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2009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沈阳市关于2009年施工企业 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
| 各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9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工程除外)施工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⑴ 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⑵ 拟建工程的工期; ⑶ 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二、申报程序 1、各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须先登录{target}信息网(网址:www.lncci.com ) 2、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上传,同时下载打印该表一式二份上报。 三、申报材料: 1、网上填报下载后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二份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 、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 、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 、企业2008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交费收据(以上各项费用网上申报时填写单位缴纳部分,不含个人缴纳部分)。 6 、企业2008年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并填写施工合同一览表(见附表),施工合同书复印件按签订的日期顺序装订成册。以上材料2至5项复印件1式1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合同科,原件审核后返回,同时请各企业将附表(施工合同一览表),内容以电子版式上报。 四、申报时间: 2009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2009年6月30日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填写“初始申报表” 2.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附件1: 2008 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点击下载) 2008 年度施工合同一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 :万元
2008 年企业缴纳五险一金一览表
备注:以上附表需上报电子版材料 咨询电话: 024-22830730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1号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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