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09年鞍山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鞍建价发3号
|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 ||||
| 鞍建价发[2009]3号 关于核定2009年鞍山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施工单位: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9]5 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 2006 ] 30 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 2009 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我市 2009 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 .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 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 拟建工程的工期; 3. 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二、上报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1 式 2 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 .企业 2008 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 .企业 2008 年度向区、市属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 4 .企业 2008 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各项缴费收据复印件需附明细(以上费用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 以上 1 - 4 项材料复印件 1 份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回。 三、申报时间: 2009 年度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申报时间为: 2009 年 3 月 16 日 - 2009 年 4 月 20 日 (周六、周日、法定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 2227681 四、网上申报: 凡申报企业都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企业请登录“{target}信息网: http://www.lncci.com , 进入网站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1 .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 2 .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 。 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做好规费计取标准的申报工作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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