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葫芦岛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关于2009年葫芦岛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通知 | ||||
| 县(市)区建设局,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发[ 2006 ] 341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 2006 ] 30 号)及《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 2008 ] 6 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 2009 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范围 1 .凡在葫芦岛辖区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 .外埠入葫的施工企业也在此次核定对象范围之内。 二、申报材料 1.网络数据资料 登录{target}信息网( www.1ncci.com ) , 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 如实填写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上报并打印网上已填写完整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 1 式 2 份,加盖单位印章。 往年已核定过的施工企业,在登陆管理系统后,点击续期申报,根据企业编号和联系电话填写续期申报表 1 式 2 份,加盖单位印章。 2.书面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08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企业2008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08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5)企业2004至2008年度缴纳定额测定费的凭证。 注:网络数据与书面材料填报内容必须一致。 以上(1)~(5)项材料复印件1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市造价处,原件审核后返回 三、申报地址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二楼业务室 联 系 人:赵琳琳 咨询电话: 0429-3116591 四、核准后规费标准统一打印,统一发放。 规费标准的核定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应当于当年 12 月 15 日至下一年 2 月 25 日到市造价处办理。 五、本通知自二○○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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