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建注15号
辽建注 [2007]15号 关于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根据建设部《关于 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06年及以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身体健康并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符合初始注册申请条件,均可申请初始注册。2005年度以前(含2005年)考试合格的人员,还须同时提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申报材料内容 ㈠《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填报完整数据后打印); ㈡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页及本人姓名照片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均一式一份提供); ㈢加盖造价员资格专用章的造价工作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报告)一览表(见附件 1,一式一份); ㈣近期正面免冠 2 寸彩色相片 3张(其中2张贴在申报表相应位置,另1张单独提供并在背面写明本人姓名); ㈤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一份,聘用期限不少于 2年且合同应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可提供复印件); ㈥在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申请注册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及手册复印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㈦在外埠考试合格且拟在我省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外埠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在该省注册的证明(一式一份); ㈧申请人申报考试的单位与申请初始注册的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调动证明(一式一份,且解聘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㈨在辽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申报应当提供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㈩《 2007年度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一式一份填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㈠申请人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的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供书面材料而未进行网上申报的初始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㈡所有申报材料用纸均须为 A4规格。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首先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对原件无误后加盖 “ 与原件相符 ” 印章并网上点击上报。同时将合格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 五、申报时间 注册申报材料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 2007年4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逾期不予受理。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人:李雅君;电话: 024-23974410(带传真)。 六、有关要求 ㈠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原则上应在地方申报,各有关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造价管理部门。如确需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的有关单位申请注册时,聘用单位须认真填写《 2007年度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并于2007年4月底前报送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分别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地方注册管理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重复申报初始注册。 ㈢申报注册人员需缴纳注册费 50元/人,执业印章工本费88元/人,计138元/人。 附件2:2007年度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点击下载)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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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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