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盘建发266号
转发《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盘建发[2006]266号 各县(区)城建局、财政局、辽河油田、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认真做好2006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文件,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盘锦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今年的年终结算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我们。 一、关于规费计取标准 为了与辽建[2006]341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步,对于盘建发[2006]127号文件第2条中关于规费计取标准的问题进行修改说明如下:2007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按照盘建发[2004]6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2007年1月1日以后中标或开工的工程应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计取规费,盘建发[2004]6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关于河道维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定位复测点交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用的计取应按盘建发[2006]170号文件执行。 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建筑物阳台按最外围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四、高级装饰工程,采用人工垂直运输应按施工现场签证计算。 五、关于点渣压力焊、箍筋焊接和营业税的问题执行盘建发[2005]20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六、《{target}信息》中的板方材为锯材。 七、为了规范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按照《造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文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清单编制、清单执行、预结算编制中,各专业封皮应有编制单位所属的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鉴章生效。 附: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略)。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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