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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8-7,来源:www.gxzjxh.cn ,作者:

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辽市建发143号

 

 

转发辽宁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e8%be%bd%e5%ae%8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

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辽市建发[2006]143号

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予以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辽阳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通知”(辽市建发[2006]94号),第一项“建设工程规费计取”中第2条规定废止使用。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费率不再纳入规费费率标准中。

二、根据《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3]34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防四项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2]20号)及《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辽建价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建设工程计取河道维护费、价格调节基金、人防费费率标准进行了核定,其综合费率标准为0.23%(基数为不含规费、税金的工程造价)。

三、人工拆除工程消耗量可参照1996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定额缺项可按照现场实际发生工日数签证计算,取费可按照专业承包人工费取费费率标准执行。

四、本文件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未结算的工程按合同约定。

附:关于印发《2006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略)。

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
内容字数: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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