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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8号

     
 

关于印发《辽宁工程造价信息 https://www.zgjct.com/gov/liaoning 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

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 [2005]28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 试行 ) 》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 适用本办法。其他建设项目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担保分为投标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和承包人付款担保。

第五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 保公 司.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 。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机构共同提供担保。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发包人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证明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投标保证担保

第十一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担保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在决定终止招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返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保证方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同时解除。

第十五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 30 天至 180 天。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或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不返还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保证方式的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一 ) 代承包人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 二 ) 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但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 三 ) 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三章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七条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十八条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同时,应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项目,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九条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二十条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项支付之日起 30 ~ 180 天。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全额担保或按建设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10 ~ 15 %。当剩余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低于分段滚动担保金额时,担保金额与剩余合同价款相同。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方式的,在发包人、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后,当期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

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 中标价格 ) 的 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 中标价格 ) 的 15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30 — 180 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原因或非不可抗力而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按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  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

•  直接接管该项工程,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

•  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发包人仍

按原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四 ) 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 承包人付款担保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付款担保,是指保证人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条 承包人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 .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出示付款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各自相关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 30 ~ 180 天。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不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将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房地产信息管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评估等系统。

第三十五条 发生违约索赔事件并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解决:

•  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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