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二○○四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盘建发207号
| 转发《关于二○○四年辽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liaoning省建设工程结算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盘建发[2004]207号 各县(区)城建局、财政局、辽河油田、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文件,辽建价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盘锦市编制2004年度工程预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一、2004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招投标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费用标准。 二、2004年7月1日以后开工没有进行招投标小的工程项目及维修等工程可采取定额方式计价。执行企业定额,也可以参考执行各专业的辽宁省参考价目表。费率部分执行2004年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建发[2004]21号文件中的定额计价程序表。 三、凡是2004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不论是工程量清单形式计价还是定额方式计价,其规费及营业税、河道维护费的计取,均按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盘锦市财政局文件,盘建发[2004]68号中的规定执行。外埠施工队伍进入盘锦施工不计取土地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列入工程预、结算。 四、2004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进行工程预、结算时,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相应的定额,费率中的劳保支出,主要副食品补贴、土地税、印花税、营业税和市容维护费的计取标准,按照盘建发[2001]17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取系数不变,河道维护费计取系数为0.13%,列在税前(不分取费类别均按此系数计取)。 附:辽建发[2004]13号文件《二○○四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辽建发[2004]13号文件《二○○四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略,请在本网站内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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