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建注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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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注[2003]5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变更 注册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造价处: 现将《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因工作单位变更、企业破产、单位资质被吊销等原因,未在原注册单位执业且被其他单位合法聘用的造价工程师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申请变更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须满足学时并通过上一年度的年检,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二、申报材料 ㈠变更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应有本人签字,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㈡《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审批表》(见附件1); ㈢申请人的调转证明或县级及以上人才中心过户证明; ㈣申请人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解聘合同必须有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㈤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不少于一个注册期时限的聘用合同(合同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人及本人签字); ㈥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㈦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粘贴在每份申请表的背面); ㈧本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及代理手册、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凭证复印件(由申请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的人员提供); ㈨《辽宁省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执业手册》原件; ㈩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 (十一)外省迁入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十二)《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填报要求汇总制作 excel电子表格); 以上申报材料除第㈡、第㈥、第㈦需一式二份提供外,其它材料均一式一份提供。 三、申报程序及报送时间 1.各有关单位须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初审,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复审; 2.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并于每年分两批(第一批为每年的3月30日,第二批为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汇总表、汇总软盘上报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我省注册人员均可通过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信息网(网址为:lcci. ln. cninfo.net)查询。 附件: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审批表(点击下载,建议使用目标另存为) 2.辽宁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报汇总表(点击下载,建议使用目标另存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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