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委发205号——关于编制2001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 | |
|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 ||
| 沈 阳 市 财政局 |
沈建委发 [2001]205号
关于编制2001年市政、
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根据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的补充规定》(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要求及辽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https://www.gxzjxh.cn/liaoning省2001年工程建设结算会议精神,经市建委、城建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我市市政、园林工程进行调查测算,调整市政、园林工程费用计取系数,同时对编制2001年工程结算工作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一) 、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表一)
| 序号 | 项 目 | 取费基数 | 系数(%) |
| 1 | 道路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2.25 |
| 2 | 排水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1.70 |
| 3 | 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室外)路灯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1.72 |
| 4 | 桥涵、隧道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1.13 |
| 5 | 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 | 按实找差 | |
(二) 、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表二)
| 序号 | 项目 | 取费基数 | 系数(%) |
| 1 | 道路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3.27 |
| 2 | 排水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3.52 |
(三) 、调差品种包括:砂、石、白灰、钢模板、油漆、杂品、小五金、电线、阀门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 Dg100 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四)、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五)、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搅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5 、关于商品砼价差找差办法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6]139 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劳动保险费
(一)、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变化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如下: (表三)
| 取费标准(%) | 施 工 单 位 |
| 4.55 | 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
| 3.61 | 沈阳市第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公司、沈阳市市政材料公司、沈阳市排水处、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沈阳市城建沥青混凝土厂、沈阳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沈阳市煤气工程公司 |
| 3.09 | 皇姑区市政建设工程处、铁西区市政养护处、苏家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新城子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沈河区市政工程公司 |
| 2.57 | 皇姑区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沈阳和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
| 2.15 | 沈阳惠天热电工业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路灯管理局 |
| 1.89 | 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第二公司、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处、北方市政公司、铁西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辽中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康平县市政管理处、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大东区市政工程处 |
| 1.29 | 于洪区市政工程公司、新城子区虎石台市政工程管理所 |
| 0.77 | 兴华道桥公司、沈阳东机筑路工程公司 |
| 0.52 | 沈阳市园林工程公司、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公司 |
以上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10倍。
(二)、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及《199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劳动保险费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取费系数按表三系数扩大3.84倍。
(三)、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劳动保险费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取费系数按表三系数扩大4.98倍。
(四)取费证未注明计取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三、主、副食补贴
(一)根据沈建委发 [2001]84 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表四)
|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 定额直接费 | 2.75 | 1.03 | 0.60 |
| 定额人工费 | 27.5 | 10.3 | 6.00 |
丁类 ( 含丁类 ) 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二)、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及《199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劳动保险费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表五)
|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 定额人工费 | 13.52 | 5.07 | 2.96 |
丁类 ( 含丁类 ) 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三)、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劳动保险费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表六)
|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 定额人工费 | 17.35 | 6.57 | 3.38 |
丁类 ( 含丁类 ) 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四、施工干扰费
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1]48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现场围挡费
按实结算,列入其它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一)凡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施工单位,均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甲类取费为0.7%,乙类取费为0.5%,丙丁类及类别外取费为0.3%。
(二)该项费用列入其它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七、施工用水、电
(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标准的工程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供电时,发生的设施费和水、电费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的水、电费(水费按定额直接费的0.18%、电费按定额直接费的0.68%)。
(二)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相应费用标准的仍按辽建发[1993]15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定额直接费为原定额直接费)。
(三)凡执行《199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标准的按实发生计算。
八、营业税
(一)凡企业所在地为市区的营业税率为3.445%。
(二)凡企业所在地为县城(含县级市)、镇的营业税率为3.381%。
(三)凡企业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营业税率为3.252%。
(四)营业税计算基数为: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
九、实行市政招标的工程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可以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标准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十、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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