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建价发(2001)1号—转发《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内容构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文件 | ||
营建价发(2001)1号 转发《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信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辽建价发(2001)4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内容构成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建价发(2001)4号
根据《关于颁布〈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1998)15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发布的现状,使发布的价格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建设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价格信息的内容构成问题作如下调整。 1、信息中公布的材料价格统称为信息价格。 2、信息价格分为指令性信息价格和指导性信息价格。指令性信息价格即为工程承发包的结算价格;指导性信息价格作为工程承发包结算的参考价格。 3、信息价格构成的内容包括市场销售价和采购保管费。 采购保管费率按下列规定: 一般建筑材料为0.5%,其中采购费率为0.2%,保管费率为0.3%; 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为0.3%,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2%; 暖卫设备(锅炉、水泵、大型闸门)为0.2%,其中采购费率为0.1%,保管费率为0.1%; 4、本调整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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