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发170号《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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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建发[2000]170号
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责任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对省建设厅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作如下调整:
一、由城市建设处承担原市政公用处、市容风景园林处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由建筑管埋处承担原建筑业管理处、建设监理处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由勘察设计处承担原城市规划处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行政执法责任和原市政公用处的结建式人防工程管理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由城市建设处承担政策法规处的城建监察证件审批行政执法责任;
五、取消村镇建设处的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审批权;
六、取消城市建设处的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审批权;
七、取消城市建设处的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审批权;
八、取消建筑管理处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审枇权;
九、建筑管理处的塔吊拆装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城市建设处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批权和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一、城市建设处的城市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二、城市建设处的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三、城市建设处的动物园建设项目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四、城市建设处的日供水能力l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五、城市建设处的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六、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的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审枇权下放给城市;
十七、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的临时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十九、勘察设计处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权下放给城市;
二十、综合计划财务处的一、二、三类电梯安装企业资质审批权转移给行业协会;
二十一、建筑管理处的省优质样板工程审批权转移给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分会;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权转移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十三、人事教育处的建设行业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核准权下放给城市;
二十四、城市规划处的省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核准权下放给城市;
二十五、城市规划处的省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核准权转移给省城建档案协会;
二十六、人事教育处、勘察设计处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十七、人事教育处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资格核准权转移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十八、人事教育处的建设行业基层专业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核准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
二十九、人事教育处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准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
三十、取消综合计划财务处的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审核权;
三十一、取消综合计划财务处的全省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权;
三十二、人事教育处、勘察设计处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十三、人事教育处、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十四、人事教育处、建筑管理处的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申心;
三十五、人事教育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十六、人事教育处、城市规划处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核权转移给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十七、城市规划处的国家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审核权转移给省城建档案协会;
三十八、城市规划处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审核权转移给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
三十九、城市规划处的国家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审核权转移给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
特此通知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点击数: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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